今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白皮书指出,中国共产党的100年,创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奇迹,谱写了人权文明的新篇章。
中国共产党最早从法律上规定保障人权,是在抗日战争时期。1939年1月,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召开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41年11月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中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此处所提“人权”,主要是就人权的司法保障而言:一是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二是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施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给予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
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还制定了专门的人权保障法律。《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于1940年11月11日由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公布并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以“人权保障条例”为名的专门人权保障条例。其中提到,凡各级政府公务人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惩办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凡经判处死刑之罪犯,非经主任公署批准后不得执行,若无主任公署之地区,须得专员公署之批准,县政府不得径行执行。这部人权法规体现了党对死刑的慎重态度和对政府公务人员必须依法办事的严格要求。
除此之外,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2年2月公布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1年11月党领导的冀鲁豫边区行署颁布了《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2年11月,党领导的晋西北行政公署公布了《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3年2月,党领导的渤海区行政委员会决议后公布了《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等等。这些条例内容与上述《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大体相同,但各有特色。如《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的特色是:一是对罪犯的人道主义待遇,规定“押犯食粮、菜金及学习、卫生等权利,应按犯人供给标准待遇之,不得加以任何克扣与虐待,病重者应尽量准许保外医治,一般的犯人经准许者并得接见亲友,收受药品,但须经过监视或检查”;二是注意通过教育手段改造罪犯,如规定“看守所对于捕犯,应具体计划,经常施以政治动员及个别感化教育,期其觉悟前非,改过迁善”;三是注意执法过程公正透明。如规定搜查嫌疑人住处时应有同户居住人或其他证人在场证明;逮捕犯罪嫌疑人要出示捕票,并告知其最近亲属及所在村的村长或邻户。
尽管是在战争年代,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上述抗日民主根据地所制定的人权保障条例,总体上得到了很好的执行。比如,山东抗日根据地1943年开始的整风运动中,在罗荣桓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只整风不整人,保护了大批干部,是全国唯一没有搞“抢救”运动的抗日根据地,为维护法制、保障人权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共中央对山东整风运动实事求是的做法给予了肯定和赞扬。
抗战时期,大批外国人造访陕甘宁边区,他们对根据地的人权保障给予了高度的赞扬。美国记者斯坦因指出,延安“参议会是由延安市的城市居民和乡村居民选举出来的”,并且“绝对诚实、自由、平等,绝没有旧日的贿赂、强迫、暴行等现象”。在议决方针政策时,参议院和政府公务人员“实事求是”,“勇于接受批评和劝告”,不怕“丢了面子”,不“拘泥形式”。世界学联参观团团长傅路德说:“边区的司法系统中充满着平等与正义的精神。”
正因为党领导的根据地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毛泽东才敢于对外说,陕甘宁边区政府是全国最进步的地方,这里是民主的抗日根据地,这里一没有贪官污吏,二没有土豪劣绅,三没有赌博,四没有娼妓,五没有小老婆,六没有叫花子,七没有结党营私之徒,八没有萎靡不振之气,九没有人吃摩擦饭,十没有人发国难财。当时的延安,的确是国人心目中的一片净土和革命圣地。否则,为什么全国各地会有那么多优秀青年奔赴延安?为什么那么多优秀青年参加八路军、新四军,使党领导的军队由抗战初期的几万人发展到抗战胜利时的一百多万呢?为什么在解放战争时期人民群众会出现“最后一把米,用来做军粮;最后一尺布,用来做军装;最后的老棉被,盖在担架上;最后的亲骨肉,含泪送战场”呢?“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是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及人权保障政策、法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作者分别为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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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郝铁川 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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