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通报:多名负责人被处理!媒体评:让文明与法治蒙羞的事坚决不能再发生

这两天,陕西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一事引发诸多关注。刚刚,调查处理情况通报来了!

关于对“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调查处理的通报

8月30日“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发生后,西安市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市纪委、市公安局组成的调查组,现将有关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西安市公安局通报:8月30日16时55分,郭某(女)乘地铁三号线行至青龙寺站时,因其接打电话声音较大,对面乘客陈某提醒其注意言行,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轻微肢体冲突。其间,地铁公司保安员陈某某到场制止双方冲突,并要求两人下车进行处理,郭某拒绝下车。因郭某持续大声吵闹,影响了地铁公共秩序,在车辆到达大雁塔站后,保安员陈某某强行拉拽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随后,郭某再次返回车厢,自行整理好衣服,未再与他人发生争执,于18时05分从丈八北路站自行离开。

经查,郭某在地铁车厢内大声吵闹,并与乘客陈某有轻微肢体冲突,扰乱地铁公共秩序;保安员陈某某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冷静,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目前调查掌握证据,乘客郭某、陈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郭某、陈某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市地铁运营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做进一步处理。

西安市纪委监委通报:经西安市纪委监委调查,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在工作中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对相关人员教育培训不经常,日常监管存在漏洞,保安人员履行职责不文明不规范;事件发生后调查核实情况不深入不全面,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反思反省不深刻。给予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3名相关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1名相关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2名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1名相关负责人谈话提醒。

工人日报评:拖拽女乘客至衣不蔽体,让文明与法治蒙羞

刺痛人们神经的,是一名女性在地铁站这样的公共场所,被拖拽到衣不蔽体、身体大面积裸露。这一幕不仅被不少围观者尽收眼底,还被录下视频发到了网上。

任何一名女性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一下,应该都会觉得羞愧难当,且极有可能留下心理阴影。

事情总有前因后果。对此,西安地铁方面给出了回应——

2021年8月30日下午17:38左右,一女性乘客在3号线列车上与其他乘客发生口角。期间,该乘客不断辱骂身边乘客,并与部分乘客产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了车厢内乘车秩序。列车安全员发现后立即进行劝阻,在多次劝离未果后,为确保车厢内乘车秩序,17:45列车到达大雁塔站后,安保人员与其他热心乘客一起将该女乘客带离车厢。期间因该乘客反应激烈,拒不下车,为确保地铁行车安全,车站工作人员及时报警协助处置。随后该乘客在安保人员的陪同下,抵达目的地后自行离开,未对后续车厢内乘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这只是西安地铁单方面给出的说明。被拖拽的女乘客已报警,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把网传视频中出现的当事人逐一找到,落实和还原现场发生的全部情况。目前,这一事件已经惊动了交通运输部和地方妇联。

西安地铁有关上述情况说明的微博下,已经有30多万条评论,诸多网友对保安的过分拖拽、暴力“执法”提出质疑,同时认为地铁方面避重就轻,把过错都推给了女乘客,却拿不出女乘客“与部分乘客产生肢体冲突”“严重影响车厢内乘车秩序”的实锤。

(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相关视频截图)

事实真相还要等警方的调查、还原。但有些道理和法律常识,这里有必要说一说。

首先要明确的是,现代法治没有“羞辱刑”。一个“影响乘车秩序”的人,不管其在车厢里干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对其的处理都应该由专业的人、有权限的人去做,并且这种处理方式要在法律和规定的框架内。没有哪一条法律和规定支持,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可以被随意撕扯衣物、触碰身体敏感部位。

当然,如果事出紧急、不立即采取便会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人员伤亡之类,保安可以出手。问题是,现场的情况有没有紧急、紧迫到这种程度?如果没有,那么这种“制服”就要讲究分寸和尺度。

其次,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足见对人格尊严的重视与维护。而西安地铁里发生的这一幕,不仅让当事人羞愧难当,也让围观者颇感尴尬,甚至可能会让整个西安市的文明都跟着背锅。

再有,保安,作为地铁里维持秩序的人,其职责和权限是什么、遇到不同的突发状况要怎么办、遇到乘客间的纠纷该怎么处理。龚先生以为,其上岗前应该是经过了培训和学习的,因为“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营运、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

尤其需要明确的一点,保安是没有执法权的,根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仅对阻碍屏蔽门(安全门)、车门开启与关闭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等少数行为,有劝阻和制止的权利。对其他一些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有权处罚、处理的主体分别是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半月谈》官微对此事件发声,点击量达1919万次)

此番事件中,不少公众将被拖拽的女性视为弱势群体和受害者,对涉事保安施以恶意揣测和“有罪推定”。实际上,保安并不是什么强势群体,某种角度上,其有些行为极有可能是来不及思考之下的一种“临场发挥”。真正应该追问的是,地铁方面对应急处理是否重视,对员工的培训是否到位,是否清楚明白地告知、教会了保安:什么事情可以自己做,什么时候应该求助警方,其工作的权限、分寸、注意事项是什么,怎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地铁的运营秩序与安全。

进而言之,无论对保安、对女乘客,还是对围观群众,都不必也不应以最大的恶意去揣测。真正应该记取的是,如此有辱体面、让文明和法治蒙羞、让城市脸上无光的事情,坚决不能再发生。

面对突发状况、棘手问题,怎样做更得当,怎样做才不会让矛盾升级、不会带来“二次伤害”甚至成为舆情事件,如何回应舆情——对这些,所有城市公共场所维持秩序的相关人员,都应有所反思。

综合来源:央视新闻、工人日报客户端

栏目主编:秦红

本文作者:宗赫

文字编辑:李林蔚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邵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