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提高收买被拐妇女犯罪量刑,业内再起争议

在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中,“买卖同罪”的呼声日趋高涨。此前刑法已经规定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关于这一罪名的量刑标准是否应提高近期引发舆论热议。

界面新闻采访的多位律师和法学界人士认为,“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现实中多数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未被追责也在客观上助长了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具有现实意义。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单列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强奸、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的,可以数罪并罚。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高艳东告诉界面新闻,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并没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了遏制此类犯罪,刑法在1997年修改时增加了该罪名。但当时还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即所谓的“免责条款”。高艳东表示,刑法规定对收买犯从宽处罚的情形,这一方面是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另一方面是为了让收买方善待被拐者。

2015年刑法修改后,被广为诟病的“免责条款”进行了修改,新的规定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无论何种情节,买方都将受到处罚。

即便如此,买卖双方量刑的巨大差异,长期以来仍成为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在2019年就撰文指出,拐卖与收买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对向犯”,是一种广义上的共同犯罪。但在量刑方面,买方和卖方的最高刑期,分别是三年和死刑,刑罚明显不匹配,对受买方的打击力度要弱得多。

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向界面新闻介绍,当年为该罪行设定最高三年的量刑,主要是因为立法者对收买方的犯罪行为缺乏认识,“认为只是简单的买个媳妇”,未看到背后发生的许多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行为。现在,随着信息的发达和观念的进步,收买方的严重犯罪行为被大量暴露出来,立法层面也需要做出回应。

高艳东分析,立法层面对收买行为量刑较轻是考虑到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并没有直接实施拐卖的行为,而且是发生在拐卖行为已经发生之后。换句话说,即使没有这个人收买,也会有另一个人收买。如果没有人收买,“人贩子”依然可以利用拐来的人为其从事其他体力劳动,从其他方面获取利益,或者是直接丢弃,被拐的妇女、儿童的后果可能更严重。所以收买行为需要打击,但不应当与拐卖行为同一级别打击,其危害程度并没有拐卖行为来的严重。

“对收买方量刑最高三年并不是为了‘迁就’传统陋习,相反,制定该法本就是为了打击传统陋习。”但高艳东同时表示,刑法应当适当提高对收买者的法定刑期。

也有反对声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近日撰文指出,现行刑法条关于“买媳妇”的刑罚配置,第二百四十一条总共包括六款规定。如果综合全部条款来看,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收买行为本身,的确只有最高三年的基本刑,但收买之后极高概率甚至是必然伴随实施的各种强奸等行为,都已是法定刑极高的重罪。

田文昌则指出,人口拐卖的根源在于需求方,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量刑较低和其他因素影响,收买方“基本上都没有被处理”,因此如果仅仅对“人贩子”课以重刑,而让收买方轻易脱罪,无法有效治理人口贩卖问题。

高艳东认为,现代社会更加注重人格尊严,对侵犯人格尊严的危害性评价应当逐渐提高,人的自由和价值应该得到更好的保护;以生育为目的收买妇女本身就有“绑架他人做人质”性质,其行为性质与绑架罪有相似之处。对绑架罪要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死刑,收买妇女儿童具有更大的危害性,量刑太轻不足以打击犯罪。

其他国家也存在拐卖、收买妇女、儿童问题,但对收买方量刑不尽相同。高艳东介绍,日本刑法规定,出卖人口的,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收买未成年人的,处3个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韩国2005年制定的《失踪儿童保护支援法》规定,容留未满18岁的失踪、离家儿童和智障者以及精神病人而不向警察署或市、郡、区申报者,将处以5年以下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车浩也强调,他不赞成提高惩罚收买者的刑罚,并不意味着自己不痛恨这种行为。他认为,这种犯罪的本质,是愚昧落后的问题,而解决愚昧问题,不能完全、甚至不能主要指靠法律。只能靠发展和教育去改变,靠严刑峻法是不能让犯罪者脱离愚弱的。

高艳东认为,贫穷落后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因为被拐者大部分来自贫穷地区,而收买者也多是贫穷愚昧者,因此发展和教育应该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方法,但刑法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问题已经出现时应当给出最严厉最正确的解答,来指导人们的行为。

栏目主编:顾万全

本文作者:界面新闻

文字编辑:杨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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