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参考 | 激发民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先锋潜能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发展面临的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增强创新动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提出的中心任务和国家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进一步深化提升了这一立国之策。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

历史经验表明,创新型国家的共同之处,从量化指标看,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研究开发投入高,一般都在gdp的2%以上;二是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比较高,一般达到70%左右;三是对外技术依存度较低,一般在30%以下;四是专利数较高。当前,我国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畅,症结就在于科技创新链条存在体制机制障碍,创新和转化各个环节衔接不够紧密。为进一步打通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消除科技创新中的“孤岛现象”,就要加快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双创”环境,形成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公平开放的市场体系、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更好发挥政府与市场两方面的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科技供给与市场需求对接的过程,其本质是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科技成果转化率是衡量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商业开发产品的指数,从知识产权来看,成果转化率就是知识产权交易率。市场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机制动能和体制保障。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长期处于低位的原因,虽然反映了产学研衔接不畅问题,但要害问题是市场化水平不高。

建设创新型国家,切实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瓶颈,尤其要总结经验教训,注重以市场化为导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作用,尤其要释放市场化程度最高的科技型民企活力。科技型民企的一时不足是发展阶段和发展环境问题,这恰恰是最能加强和突破的地方,是以“增量改革”促“存量改革”,发挥“鲶鱼效应”和“外溢效应”的高招。

民营企业是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成长的,在“赛马”过程中产生了一批脱颖而出的企业家,加之明晰稳定的产权加持,使其具有更强的使命意识和承担风险意识,更强的市场竞争、技术革新和长周期投资的意识,更倾向于将资本投入到边际生产率高的产业。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而民营企业正在成为中国推动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资料显示,在全国高新技术开发区中,民营科技企业占到了70%以上,所提供的科技创新成果也占了70%以上。

支持民企转化科技成果当先锋,发挥民企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首先,要求我们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科技兴国方针,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构建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全要素社会生态环境,营造公平共享的均衡体系,当好“守夜人”“育林人”,在一些关键环节和领域加强引导,弥补市场失灵。支持具有公共性、正外部性、前沿性、技术共性的基础研究。关注企业创新和成果转化源动力,提升企业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

其次,要加强和改进宏观管理,从科技供给和市场培育两个方面同步发力。在科技创新的战略布局上,要重视科技成果的产生与转化并重,实现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对接,全力提高研发活动的针对性,使科技成果供给从顶层和源头上尽量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需求。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研发项目形成机制和组织实施机制,充分考虑市场导向和企业需求,支持更多的企业直接组织研发攻关。

第三,要推动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战略合作,探索产学研、科工贸深度融合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 特别要注重发挥企业整合技术、资金、人才的优势。要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向民营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建立健全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借鉴德国“弗劳恩霍夫研究所”成功模式,突出专业性、服务性、社会性,当好“科技成果的搬运工”。同国际创新发达国家通行做法相比,我国现行政策的着力点主要是针对研发人员的激励,缺少对转化专利企业的激励。应当借鉴美国《拜杜法案》的做法,把科研机构、研发人员、科技企业各方积极性有效调动起来,鼓励产学研联合设立技术转移机构,不断拓宽新技术的转移转化渠道,拓展新产品的市场应用空间。

第四,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和资本市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着力探索更加有效的金融服务模式,形成包括银行信贷、证券市场、创业投资、担保资金和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等覆盖创新全链条的金融服务体系。 要告别传统招商引资式的路径依赖,改变靠给补贴、给土地的习惯做法,关键要建立规范高效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专业服务体系,建立成熟健全的股权投资市场。当前,应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撬动作用,大胆放权给专业的gp(一般合伙人)团队,支持好项目,尽量少干预。在成长阶段,为保护和激发基金的投资积极性,可给予股权基金以税收优惠,探索对投资高科技项目的基金比照高新企业实行15%的所得税率。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成本。加大支持民营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扶持额度,对科技型民营企业创新贷款进行贴息,对出现资金链危机的科技型民营企业进行应急救助。探索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立科技型民营企业转贷基金,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过桥”转贷;完善科技型民营企业创新风险补偿机制,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一定的资金,对银行及创新型企业进行风险补偿,并建立由企业、银行、政府共同组成的创新风险联合体,共同分担企业创新带来的风险。

栏目主编:王多

本文作者:季晓东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曹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