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绍,《意见》总结近年来检察工作的经验做法,提出了检察履职的“三个坚持”: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对待;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从严和从宽的政策导向;坚持高质效检察履职办案,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意见》明确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全面、准确、合理认定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政策调整、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市场主体意志以外的因素,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把握民营企业涉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生产经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常见多发的非法集资类、贷款类、涉税类等犯罪,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准确定性处理。
此外,《意见》要求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治罪与治理并举,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引导民营企业人士增强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底线意识,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介绍,典型案例都是检察机关近期办结的案件,从涉及的检察履职环节来看,有监督立案及监督撤案的立案监督案件,惩治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提起公诉的案件,通过企业合规整改作出不起诉的案件,依法抗诉改判的案件,以及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履职的案件;从涉及领域来看,涉及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惩治,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污染环境犯罪企业合规整改,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判别,以及数字赋能推动行业治理等方面。
“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有必要依法惩治、积极预防。”张晓津指出,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件时,要注重因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等经济纠纷引发的涉嫌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与普通案件之间的区别;重点研究解决好民营企业报案处理问题,在企业内部人员犯罪风险尚未外溢的情况下,不随意、过度介入,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杨蓉
本文作者: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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