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网购数百张“乐品上海”餐饮消费券骗补,一商家“薅羊毛”被判刑

松江区一家德克士快餐店,竟然在19天时间内核销了459张“满1000减300”的“乐品上海”餐饮消费券?今天(29日)下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首例政府消费券补贴诈骗案并当庭宣判,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商家网购消费券骗补13万余元

夏某在松江区经营一家连锁快餐厅,去年的一天,有位顾客到店里用餐时,提出想要核销“乐品上海”餐饮消费券。“当时我还不知道上海有这个活动,所以拒绝给顾客核销,然后还被投诉了。”夏某说,她从这位顾客那里得知,消费券可以从“闲鱼”网站上购买。

得知上海政府有消费补贴后,夏某便起了“薅羊毛”的心思。她先按照那位顾客的说法,在“闲鱼”上购买了一张消费券,果然成功核销,获得了补贴。尽管相关部门明确要求,消费券发放及核销过程中,消费者与商户均应自觉遵守消费补贴活动规则,不得实施刷单套现、软件作弊、虚假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但夏某还是大量购买并核销“满1000减300”餐饮消费券。

“当时店里的经营压力很大,我已经两个月交不起房租了,员工工资也要发不出了。”法庭上,夏某解释自己的作案动机。

夏某是如何骗取补贴的?据她供述,她先是联络卖家购买消费券,建立联系后,再通过微信沟通。之后,夏某会先以每张76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消费券,卖家转账给其700元用于伪造流水,并发来二维码。夏某在店里生成一张超过1000元的订单后,核销该二维码,就能收到300元政府补贴。扣除实际购券成本,每张能获利240元左右。

从去年11月9日到11月28日,夏某通过这种方式核销了459张“乐品上海”餐饮消费券,骗取政府补贴13.7万余元。夏某店里的一位店员向公安机关表示,在这段时间内,没有一位顾客实际前来使用消费券。松江检察院提供的证人证言显示,外地一位卖家通过修改IP地址的方式,抢得上海的餐饮消费券,后通过“闲鱼”出售给夏某,总计卖了20多张。

庭审中,夏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夏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并预缴了1万元罚金。检察机关认为,夏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夏某的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建议对夏某适用缓刑,并适当减少罚金。辩护人表示,夏某系初犯偶犯,初衷是为了缓解经营危机,没有指使店员参与核销。且夏某家庭困难,丈夫刚做完心脏手术,还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即使如此仍愿意借钱退赃并预缴罚金。

经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对消费券“下手”,有这些法律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庭审在上海政法学院模拟法庭进行。宣判后,合议庭成员结合案件审理要点和社会关注热点,对涉案行为何以涉刑,为何认定为诈骗罪及量刑标准等进行了细致的释法说理。

法官指出,本案中,“薅羊毛”的手伸向了政府消费券,也就是政府为促进消费发放的补贴款项,属于国有财产,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被告人夏某在明知实际餐饮消费发生后才可核销的情况下,仍通过虚设餐饮消费菜品凑足1000元餐饮消费订单后,在短时间内大量核销套取政府补贴款13万余元,属于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国有资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个人诈骗金额达6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可达入罪标准。

法官还表示,实践中,以非法技术手段抢券、以骗补为目的大量倒卖消费券或者虚构交易骗取政府补贴等行为,涉及多重法律风险,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虚拟定位”集中抢券。行为人通过虚拟定位或更换IP方式,绕过发券部门对发放区域的限制,进而骗领取消费券,或者使用非法程序或软件作弊进行集中抢券的行为,如果对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存在非法获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控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程序进行增、删、改,情节严重的,可能分别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共谋大量转卖。行为人与商家就骗取国家补贴形成共谋,大量抢券后转卖商家,为虚构交易及核销提供条件,共同参与补贴款项分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对于普通消费者违反补贴活动“仅限本人使用”的规定,转卖消费券的,可能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用券规则,被相关部门或发券平台限制参与活动等。

原标题:《上海首例!网购数百张“乐品上海”餐饮消费券骗补,一商家“薅羊毛”被判刑》

栏目主编:王海燕

本文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

题图来源:王闲乐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