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监察法做了哪些调整,为反腐败提供了哪些新动能?

2024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新版监察法于今年6月1日施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2018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作为一部对反腐败和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及其职责,对监察范围、监察权及监察程序等作出规范,集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于一体。监察法的制定和实施,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为实现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推动反腐败规范化法治化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构成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新要求。为巩固拓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回应新形势下监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现实需要,根据党中央部署和形势发展,监察法与时俱进作出修改完善。此次修改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和科学修法的基本原则,在保持监察制度顶层设计连续性的基础上,聚焦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了五个方面的修订,共计24条内容,主要涉及完善总则和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授予必要的监察措施,完善监察程序,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和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强化监察监督的精度和力度

新版监察法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首要立法目的,为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提供制度保障。

完善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新增监察“再派出”制度。经国家监委批准,国家监委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监察“再派出”的新规推动有关派驻机构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部属高校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中央企业“再派出”,为推动监察权向下延伸、监察监督有效覆盖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破解垂直管理系统监督的瓶颈问题。

对监察强制措施做了完善和调整。根据反腐败工作需要,针对实践中的各种情况,授予监察机关“强制到案”“责令候查”和“管护”三项监察措施。赋予监察机关必要时强制涉嫌违纪违法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的权力,增强监察执法权威性,保障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增加责令候查措施,并明确责令候查与留置之间的变更、衔接机制,既解决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缺乏相应监督管理措施的问题,同时有利于监察机关面对不同案件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灵活、合适的处理方式。“管护”的设立,为监察机关应对复杂、紧急的调查情况和重大安全风险提供了有效手段。在现行留置期限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延长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优化留置期限以适应监察办案实际,解决重大复杂案件留置期限紧张的问题。经过这些修订,构建起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推进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

完善对监察权的规范和约束

监察法的修改坚持授权和控权相结合,进一步筑牢监察权运行的制度笼子。将“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写入监察工作原则。在监察程序中明确对监察机关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提出要求,严禁以暴力方式收集证据,坚决杜绝暴力取证。

新版监察法根据实践需要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权,同时配套完善新增三项监察强制措施的规范约束,对适用条件、审批程序、时限等作出限制性规定,确保相关措施严格依法行使。

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增加特约监察员监督,将近年来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特约监察员的法律地位,规定特约监察员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督。健全监察机关内控机制,增加对监察人员的禁闭措施。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依法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人员采取禁闭措施。被禁闭人员符合管护或者留置条件的,可以对其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结合监察法新增的内容和要求,相应完善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将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和个人信息纳入保密范围,强化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这方面的修订完善了对监察权运行的程序规制,而且为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尊重和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监察法体现了加强监察监督、反腐惩恶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此次修改的一个重点。新版监察法在监察工作原则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细化明确为“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明确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强制到案人员、被管护人员以及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明确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的知情权,监察机关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告知义务。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监察机关不同意变更的,有说明理由的义务。

完善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强化了权利救济。明确对于查封、扣押、冻结明显超出涉案范围或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利害关系人有申诉的权利。对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作出专门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相关修订明确了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及法律责任。防止监察权在行使过程中对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造成不当侵害,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监察权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监察法实施六年后的第一次修改,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拓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集中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的法律制度成果。为解决监察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提供了有力保证。新版监察法的实施将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制度效能全面提升,为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法治动力。

(作者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授)

原标题:《6年首改:向下派驻、监察控权、权利救济……新版监察法亮点多多》

栏目主编:王多

文字编辑:王多

本文作者:余净植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邵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