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咖谈|中国曾第一个签字,“80岁”的《联合国宪章》今天仍是精神灯塔

80年前的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退伍军人纪念堂举行《联合国宪章》签署仪式,中国代表首先签字。这一天也被命名为“联合国宪章日”。1945年10月24日,经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以及其他签字国过半数批准,《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这一天就成为“联合国日”,以纪念联合国的诞生。

《联合国宪章》共19章、111条。宪章以“我联合国人民”的名义,“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确立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的宗旨,并提出“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不干涉内政”等国际关系基本原则。除了因安理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员扩大而对宪章第23条、27条和61条进行了修改,宪章条款及其内容一直沿用至今。

历经80年的风云变幻,宪章体现了重大的历史意义,彰显了巨大的现实价值。百年大变局下,宪章面临各种问题和挑战,但依然是国际关系和人类进步的指南。而中国正成为维护宪章精神和价值的中流砥柱。

多重历史意义

80年的历史证明,宪章具有秩序意义、安全意义和民主意义。

首先,宪章奠定了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石。几百年来的国际秩序建立在“丛林法则”之上。因此联合国成立之前,世界上战事不断。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空前的浩劫,直接和间接死于战争的有近1亿人。宪章通过确立以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为核心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仅终结了“强权即公理”的旧秩序,也为战后国际秩序铺就了坚实的基石。尽管长期受到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单边主义等冲击和挑战,但这一秩序基本得以维持。近年来,一些国家提出“基于规则的秩序”,试图以于己有利的所谓“规则”挑战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具有极大的欺骗性、虚伪性和危害性。世界各地仍充满各种冲突,贫困问题依然严重,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还比较普遍,这并不是因为宪章过时了,而是由于宪章的原则未能得到普遍和有效的遵循和执行。特别是某些大国不仅没有做宪章的捍卫者,相反成为宪章的破坏者。这极大地削弱了宪章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因此,维护宪章基本原则,弘扬宪章的精神和价值,不仅具有历史意义,更有现实意义。

其次,宪章构建的集体安全制度为战争建起了“护栏”。一战后,尽管建立了国际联盟,但因为缺乏强大和有效的国际安全制度,未能避免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发生。联合国区别于国际联盟和其他所有国际组织的独特性,就在于建立了基于大国一致的集体安全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赋予安理会特别是五个常任理事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宪章在倡导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同时,也规定了“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方法”,也就是“安理会……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这对战争行为是一种威慑和阻吓,具有安全意义。这一制度在1991年海湾战争中发挥了有效作用。尽管这一制度也存在“先天不足”,即对大国发起、参与和支持的战争无能为力,但不可否认,集体安全制度对避免大部分冲突的发生、升级和蔓延仍能起到重要作用。这也就是为什么要对集体安全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而不是“另起炉灶”。

第三,宪章明确支持民族自决权,推动了国际关系民主化。非殖民化是联合国的一大政治成就。新兴民族独立国家基本上是中小国家,成为会员国后改变了联合国的政治生态。联合国从西方国家占主体,变为发展中国家占大多数,会员国从两大阵营对抗的东西结构转变为发展水平差异的南北结构。其意义在于:一是改变了大会投票和人事格局。这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决议和文件更容易在大会得到通过。同时,由于来自不同大陆和地区的会员国被非正式地划分为五个区域集团,根据“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发展中国家在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长和秘书处的席位、职位和岗位有了基本的保障。二是发展议题和议程的地位上升。如1960年开始实施四个“发展十年战略”;20世纪60年代中期成立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和开发计划署;1974年通过《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宣言》和“行动纲领”;1982年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都是主要由发展中国家推动、聚焦发展问题、促进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重要成果。三是联合国更具普遍性和代表性。随着二战的战败国意大利、日本和德国(当时是东德和西德)以及新独立的中小国家纷纷加入联合国,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联合国成为国际社会团结、合作和民主的象征。

重大现实价值

宪章在实行国际法治、规范国家行为、开展国际合作方面具有重大现实价值。

宪章是国际法治的核心和基础。宪章开启了人类社会以国际法治取代“丛林法则”的新时代。宪章确立和倡导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是国际法治的出发点。依据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国际社会在政治安全、经济贸易、人权人道、环境卫生、气候变化、难民移民、网络太空、海洋极地等各个领域制订了上千份国际条约,仅联合国秘书长保存的就有560份国际条约。这些条约使国际关系“有法可依”,国际法治不再是“稀缺资源”。强权政治和弱肉强食仍然存在,但不再成为支配世界的主要逻辑。国际法治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国际关系的法治化。其中,联合国大会具有立法、立规、立德的功能,在国际社会倡导全球性和普遍性的价值和理念、规范和规则、议程和方案;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和采取的行动对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依法对当事国提交的争端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对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由安理会设立的国际法庭和特别法庭,以及独立于联合国之外的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海洋法庭、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体现了国际法治在范围和效力上的拓展。当今世界百年变局深刻演变,单边主义、强权政治和霸凌行径出现新的发展,宪章的法治意义更加彰显。

宪章对国家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为了实现“和平”“人权”“正义”“进步”的目标,以及“和平安全”“友好关系”“国际合作”的宗旨,宪章制订了会员国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除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还包括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支持联合国采取的行动等原则。这成为规范会员国特别是大国行为的“道德标尺”,并且在当今世界仍有重要的规范意义。不可否认,由于全球化和新兴科技的发展,国家主权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出现功能分化、部分让渡和相对弱化的趋势,变得更加具有相对性和脆弱性。同时,国际争端和冲突的根源也更加复杂,武力方式和战争手段也更加多样化。面对这些新情况和新特点,一方面需要在宪章目标、宗旨和原则的指导下,制订具体和新的国际规则和规范,探索争端解决的新方式和新路径;另一方面需要加强人权的价值引领作用。基于人权和为了人权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如果说主权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基石,那么,人权就是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基石。宪章既将人权作为宗旨,又确立主权平等原则。其现实意义就是要把主权和人权统一起来,实现尊重主权和保护人权的动态平衡:既要维护国家主权的平等性,又要推动人权保障的普遍性。

宪章积极倡导会员国之间的合作,以实现联合国的使命。宪章把联合国定位为“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宪章不仅设立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作为主要机关之一负责推动国际经济与社会合作,而且支持会员国通过经济与社会领域的各专门机构开展合作。如今,经社理事会已成为围绕可持续发展议程开展国际合作的核心机构和中心平台,为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各类联合国实体,包括各区域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各职司委员会、专门机构、方案和基金提供全球指导和协调。经社理事会还负责协调与非国家行为体和非政府组织的伙伴关系。15个专门机构则致力于在各个专门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与联合国形成既相互独立又紧密合作的工作关系。宪章规定的“区域办法”对于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作为全球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所有工作都离不开地区的合作和支持。与区域组织和区域治理的相互补充和相互支持,对于联合国更好推动和平、发展和人权事业特别重要。因此,一方面,联合国需要对区域组织和治理进行充分授权和支持;另一方面,区域组织要积极落实和执行全球议程。

当然,80年前签署的宪章也存在局限性。如对大国发动、参与和支持的战争怎么处理是有所缺失的,对非传统安全问题如何应对也是缺位的。但这并不能否定宪章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宪章既要得到维护,也要进行适当改革,才能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精神灯塔。

(作者是复旦大学联合国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联合国协会常务理事、联合国和平大学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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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咖谈|中国曾第一个签字,“80岁”的《联合国宪章》今天仍是精神灯塔》

栏目主编:杨立群

文字编辑:廖勤

本文作者:张贵洪

题图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