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明清科举,很多人脑海里最先浮现的可能是“八股取士”四个字。这种将明清科举与“八股取士”画上等号的观念暗含两层意思:一是以为科举考试“全从儒家的《四书》《五经》中出题”,二是“八股文”水平高低是决定考生能否中试的唯一因素。但揆诸史实可以发现,明代科举取士具有多面向的“虚实”空间,“八股取士”并不足以概括其整体面貌。
「“八股文”占三分之一」
明代,科举体系自下至上分为科考、乡试、会试、殿试、庶吉士考选五个层级。其中,科考是各地提学官为甄选具备乡试入场资格者而举行的考试,对象以今人较为熟知的生员或秀才为主。由于科考的目的是为乡试筛选应试人员,故试题数量少于乡试,但试题类型与乡试大体保持一致。万历三十九年,礼部规定:各地科考试题,除《四书》义两道、《五经》义各一道外,“论、策、表必兼出”。也就是说,参加科考的士子不仅要应答测验“八股文”技巧的经义,还需应答论、策、表等题型。
对于想要蟾宫折桂的考生而言,最重要的是乡试和会试。明代,乡试中式的举人开始成为一项终身功名,不仅可以连续参加会试,而且具备出仕为官的资格;会试录取的士子,则基本上不会被之后的殿试黜落。据洪武十七年《科举程式》,乡试、会试每三年一次,乡试于八月举行,会试于次年二月举行,试题的类型和数量相同。考试均分三个场次举行:第一场,考《四书》义三道、《五经》义四道;第二场,考论一道、判五道,另由考生从诏、诰、章、表内自由选择一道;第三场,则是经、史、时务策五道。
《四书》义、《五经》义考查的自然是士子对于儒家经典的记忆、理解,以及“八股文”的写作水平。第二场的试题类型较为多元,主要考察对性理和政治伦理的理解,以及测验对《大明律》等法律知识的掌握,而诏、诰、表、章重在进一步考察文学修辞和公文写作水平。第三场的策问,目的是考察士子对经学、历史和时务知识的记忆与理解。可见,“八股”所依凭的《四书》义、《五经》义,尽管因地位重要而放在首场,但仅占整体的三分之一而已。
至于名义上由皇帝主持的殿试,主要是分为一、二、三甲,以示新科进士皆为天子门生。由于殿试时间仅有一日,且须在考试结束后两三天内公示结果,故试题仅有时务策一道,“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上”。永乐以后,明代开始在殿试二、三甲新科进士内选拔“文学优等”为翰林院庶吉士,作为高级官僚的储备人才。据载,在参加考试前,新科进士还需呈交平日所作文章,体裁为“论、策、诗、赋、序、纪”,也没有包括以“八股”格套写作的经义。
「特别留意后场答卷」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科举考试的试题类型较多,涉及的知识范围比较广泛,考生逐渐倾向于将主要精力放在知识量相对较少、答题格式套路化的《四书》义、《五经》义上面。加之随着投身科举的人越来越多,负责乡试、会试阅卷工作的考官却未见显著增多,阅卷时间也未适当延长,故考官更倾向于依赖最早看到的第一场《四书》义、《五经》义答卷来进行取舍。在此大背景下,明代中期开始,批评科举过于偏重经义答卷,忽视论、策成绩的声音此起彼伏。最具代表性的当为成化十一年探花王鏊之言:“主司所重,惟在经义;士子所习,亦惟经义。”
科举考试显露出的这一倾向,既不利于引导士子在日常学习中留心实学,也不利于国家经由科举途径选拔出具备综合才能的官员,亦有悖于科举“三场匀称,方许中式”的基本原则。从嘉靖开始,官方多次颁发命令,要求提学官和考官在阅卷、录取时需综合衡量各类答卷的成绩,不能单凭“八股文”水平就作出决定。嘉靖十二年,礼部明确规定:在筛选乡试入试资格的科考中,“不熟三场初学之士”不得录取。这意味着,如果考生只会写作“八股文”,不能应答第二、三场论和表、策等试题,就无法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至于更高级别的乡试、会试,官方也连番要求考官阅卷、录取必须“参取后场,以采实学”,将“八股文”之外的论、策成绩作为考量录取与否的重要因素。
隆庆元年,礼部对乡试、会试的阅卷程序进行大幅度调整,确立了后场“分房互阅”原则。此刻的明代科举,考生需从《易》《诗》《尚书》《礼记》《春秋》五部经书中选择一种作为“本经”,考官也分为不同经房,各经房考官负责评阅某一本经考生三个场次的答卷。明人高仪曾说:“三场以一人总阅,势必偏重初场。”有鉴于此,礼部题准,此后乡试、会试,第一场《四书》义、《五经》义考卷交付各自本经的考官,第二、三场的论、表、策等其他考卷则交由其他考官评阅。最后,由主考根据三个场次答卷的名次,决定考生的录取结果。
万历四十年乡试举行前,礼部进一步强调“后场果博雅过人,即前场稍未纯,亦当简拔”,意即假若考生第二、三场论、表、策答卷表现优异,即使第一场的“八股文”略显逊色,也应当录取。崇祯六年,礼部尚书黄汝良题请,考官评阅试卷过程中需特别留意考生后场答卷表现,倘若发现考生通晓天文、地理、兵农、屯盐、鼓铸、律令、河渠等时务知识,即使“前场平平”,也应该予以录取。
「涉猎法律、时务知识」
有人可能会问:在科举考试实际运作过程中,不仅凭“八股”而录取士子的原则是否真正得以体现呢?姑且以崇祯三年湖广乡试同考官徐开禧、崇祯四年会试同考官陈仁锡的记载为例,略为申述。
崇祯三年八月,南北直隶、十三省循例举行乡试,湖广临武知县徐开禧被聘为该省乡试《春秋》房同考官。考试结束后,徐氏将其参与这次乡试阅卷的经历汇辑为《楚闱类记》。该书记载,徐氏于八月初六进入考场,初九、十二、十五分别举行第一、二、三场考试。
十三日,徐开禧开始阅卷。当天评阅首场试卷60份,取中正卷4份,编号是“列十三”“霜十四”“月二”“月十八”(备卷2份,编号为“月八”“列十七”)。十四日,评阅试卷115份,取中正卷2份,编号是“代十七”“余十四”(备卷3份,编号为“月十七”“余三”“冈十九”)。十五日,评阅试卷44份,未取中正卷、备卷。十六日开始,徐开禧开始评阅送入内帘的第二、三场试卷,并将三场正卷、备卷悉数呈交给正、副主考,评定正式的录取名单。最后,徐开禧负责的《春秋》房录取七人,编号分别是“列十三”“霜十四”“月二”“月八”“余十四”“月十七”“代十七”。
其中,编号为“月八”“月十七”的第一场“八股文”并不是很出色。但两人之所以能够脱颖而出,依靠的就是第二、三场考试的出色表现。据徐开禧记载,“月八”考生第一场“八股文”成绩被列入备卷,至其三个场次的考卷全部交至主考后,主考“翻二、三场,晓畅古今,是由本末之士也”,因而决定录取。其他5名首场取中的考生,他们的第二、三场的考卷同样不俗,如“霜十四”卷“前后场宏博奇伟,居然有名家之致”。
这样的录取原则,同样反映在接下来崇祯四年举行的会试中。在各省乡试结束之后,来自四面八方的举人陆续汇聚北京,参加由礼部举行的会试。该科会试,翰林院侍讲陈仁锡被任命为《春秋》房的同考官。据《陈太史无梦园初集·春秋同门稿序》载,陈仁锡负责的《春秋》房取中26名士子,10人的第二场论、表成绩优异,4人在第三场策问中表现出色,依靠第一场“八股文”的成绩而被最终取中的仅有12人。
总之,通过考试方式选拔官员的科举制度,无疑是中国古代对政治运作、社会结构、知识传播影响最为深远的一项制度设计。至少就明代而言,科举既非仅仅从《四书》《五经》中出题,考官亦非仅凭考生写作“八股文”的表现而决定录取与否。与之相呼应,明代考生不仅需研读《四书》《五经》,也要涉猎历史、文学、法律、时务等不同类别的知识。
(作者分别为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中国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耿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长助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展龙)
原标题:《学林随笔|明代科举取士为何特别留意后场表现》
栏目主编:王珍
本文作者:耿勇 展龙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苏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