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时评|找到高速公路上戴恐怖面具的人,不是小题大做

最近,一则奇闻在网上引发关注:有网友乘车在G25长深高速上行驶时,不时与其并行的另一辆车上,车窗里露出一张恐怖的脸。

8月27日凌晨,杭州高速交警发布警情通报称,戴恐怖面具的人系杭州市萧山区某校外籍老师,当时该男子在包内翻找零食时看到此前网购的面具,于是拿出把玩佩戴,被同向行驶的其他车上人员看见并用手机拍摄视频。

通报发布之后,有人觉得既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过是当事人一时兴起的“恶搞”,只因为被并行车辆上的乘客拍成短视频,警方就找到当事人,未免小题大做。

但从公共安全的角度来说,这还真不是一件小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车辆如此高速运行的过程中,驾驶员一些细微的动作就可能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多年前沪陕高速陈海公路上游曾发生过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一辆轿车冲破施工隔离栏撞到养护工人,导致多人伤亡。而酿成惨剧的原因,是肇事司机事发时捡眼镜导致车辆失控。人在遭遇惊吓时,身体往往会出现颤抖、僵直或躲闪等本能的动作,表现在驾驶行为上就容易出现紧急制动、偏离行驶路线等,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几率大大增加。

也正因为此,警方在通报中也表示此行为“尽管未造成后果,但鉴于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因此迅速查找到涉事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事实上,根据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高速上这样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对乘车人的规定中就明确“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而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甚至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实施该行为,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际上,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类似“恐怖面具”“恐怖装置”不是第一次,多年以前山东一地交警就通过电子警察抓拍了两名在车内张贴恐怖画面的车辆,其中一辆车在后挡风玻璃处整体张贴了恐怖的画面,另一辆则是悬挂了一个较大的恐怖挂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由此可见,无论是一时兴起,还是为彰显个性,交通参与者的行为一旦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影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尽管法律法规并没有也不可能穷举所有干扰驾驶、影响安全的具体行为,“戴面具”这样的行为违法也是鲜有所闻,但并不意味着这样的行为就可以实行。奔驰在道路上的交通参与者应该时刻在心里绷一根弦,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对安全造成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警方这次找到高速公路上戴恐怖面具的人批评教育,不仅不是小题大做,反而更应大张旗鼓,让更多人知晓、理解。

原标题:《上观时评|找到高速公路上戴恐怖面具的人,不是小题大做》

本文作者:解放日报 简工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