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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察:收录众多重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例库,为何不能取代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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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24-02-28 19:24
摘要:二者之间更应该形成互补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开和法治进步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备受关注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去年,正在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消息曾引发公众疑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建设已有10年的情况下,为何要新建案例库?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替代关系?对此,最高法院还专门予以回应。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后,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第一时间登录网站体验,发现该案例库和裁判文书网确实存在显著区别,二者之间更应该形成互补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开和法治进步。

发布会现场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库主动收录争议案件

根据央视新闻报道,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网址是:http://rmfyalk.court.gov.cn,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首页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图标直接点击进入。

进入网页后,需注册并登录才可正常使用。因记者曾注册中国裁判文书网,使用该账号即可正常登录,可见两个网站在后台是打通的。

从数量上看,截至发稿时,案例库共收录3711篇案件,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五大类,数量分别为1453篇、1643篇、405篇、23篇和187篇。从内容上看,不乏最近一两年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些疑难复杂案件。

比如,入库编号为2024-05-1-179-001的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面对醉酒后在公共场所调戏、殴打女性的不法侵害人,途经群众杨某祥见义勇为,并与随后赶来的被调戏女性的亲属唐某华一起与不法侵害人扭打。一名侵害人在扭打中受伤,加之醉酒、自伤等原因,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该案审理历时3年多,2020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唐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杨某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华、杨某祥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遂于今年1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二人无罪。

去年12月,“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新的规定。为此,案例库专门收录了一批适用最新意见审理的醉驾案例。

对此,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并没有为了追求稳妥而刻意选编那些没有争议、四平八稳的案例。相反,有些入库案例可能存在一定争议,大家可能会对所涉问题有不同看法。“越是‘同案不同判’的案件,越是疑难、复杂、争议的问题,越需要通过编发权威案例加以统一指导。”

目标是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在谈到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作用时,除了深化司法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外,最高法院多次强调,这也是为了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重要举措。

记者发现,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相比,案例库在公开形式、公开内容上存在明显不同。具体而言,裁判文书网是直接公开判决书,其中的关键信息需要用户阅读后自行提炼。案例库则把每一个具体案例分成“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关联索引”五个部分,从法院的角度对案例进行了梳理归纳,更加简洁清晰。

以此前社会高度关注的“PUA第一案”——牟某某虐待案为例,法院将本案的要旨归纳为两条,一是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二是持续实施精神虐待行为,造成或者增加被害人自残、自杀倾向的高风险状态,导致被害人自残、自杀的,可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虐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也与案例库和裁判文书网的选择范围、操作模式不同有关。裁判文书网是由各级法院将该院审理的生效判决书公布上网,相对来说数量大且“原汁原味”,而案例库则是经过了精心筛选,各地法院报送的案例必须逐级层报、层层筛选、层层把关。

最高法院透露,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以及最高法院各有关部门选编的案例,先按条线由最高法院相关审判业务庭进行审查,审查时要提交法官会议集体讨论。经审查认为符合入库标准的,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再推送研究室审核。研究室不仅对案例格式是否规范进行形式审核,还对案例是否符合入库标准开展实质审核,并通过专家复核再做把关。

最高法院亦明确,今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在一些律师看来,经过这样的程序后,案例相当于有了最高法院的“背书”,借鉴性、指导性明显增强,具有十分重要的引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从这个角度而言,相较于裁判文书网,案例库在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方面,或将起到更大作用。

为什么还需要裁判文书网

不过,这不意味着案例库就能取代裁判文书网。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至少在目前,裁判文书网在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让法院裁判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方面,依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因为裁判文书网和案例库在公开的底层逻辑上存在明显不同。通俗来说,裁判文书公开从性质上更接近于“义务”,是法院必须完成的一项工作。案例库则更多是法院内部主动选择的结果,具有更大的自主性,相对而言在接受监督的力度上就可能存在不足。

此外,一份完整的判决书不仅有法院的裁判观点,还含有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各方如何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等内容。公开这些内容,让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社会公众进行判断,对于监督判决是否公正亦有重要意义。毕竟,解数学题时只写答案,不写过程,也是会扣分甚至得零分的。

事实上,最高法院对此十分清楚,曾明确表示裁判文书网和案例库的定位存在显著差异,亦多次公开回应在案例库建设过程中,裁判文书上网的力度只会加强,不会减弱。不过,记者根据案例库关联的案号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发现目前并非所有判决书都能找到。

此前,曾有声音担忧,过多裁判文书上网可能会带来侵犯隐私、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等问题。这一点上,经过层层筛选的案例库显然能做得更好。不过,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些都是技术性问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予以解决,不能“因噎废食”,减少甚至停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在案例库上线之际,最高法院再次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一方面,要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上网文书要覆盖各个审判领域、各种案件类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要更多上网公布。另一方面,要优化文书上网,完善隐名规则,妥善解决文书上网所带来的权利保护、安全风险等问题,促进司法公开工作持续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栏目主编: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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