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虐猫前科、被南京大学考研复试刷掉的男子徐某某进入兰州大学复试调剂名单。此前,南京大学刷掉了徐某某但未说明具体原因,今天校方最新回应称,该考生不被录取的原因系“思想品德考核不过关”。至于究竟是不是和虐猫事件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受到影响。”
从网络评论的反馈来看,徐某某被刷的结果符合大多数网友的期待。在这部分网友看来,道德品质是和学术成就一样不容忽视的考量要素。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年高校对于虐待动物行为的处置,有日益趋严的迹象。溯源引发全国关注的高校虐待动物事件,最初可以追溯到2002年2月,清华大学大四学生刘海洋为了证实“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强”这句话的正确性,向北京动物园的5只熊泼硫酸。当年,清华大学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刘海洋留校察看处分;2020年,山东理工大学有一位学生因为虐猫被退学;2023年,河南南阳理工学院一学生因为虐猫被直接开除。从20多年前的“留校察看”到最近几年的“退学”“开除”,能看出大学管理对社会认知的某种呼应。然而,新闻事件当事人结果不一的局面,也被认为是公众意见左右结果,而这样的局面并非长久之计。
从1882年英国首次推出反对虐待动物法案后,全球陆续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将残酷地打、踢、恶待、折磨、激怒或惊吓动物都视为残酷对待动物行为,这些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万港币及监禁3年。与之相对,我国目前唯一针对动物保护的专门立法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对象是珍贵、濒危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并不包括一般性常见动物。
虐猫行为所适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网络安全法》的相关条文中,警方对虐猫人的常见处罚方式大多为批评教育、警告、写保证书、道歉、拘留等行政措施,警示作用较为有限。此前就有网友爆料,本次虐猫事件的当事人徐某某曾在东南大学宿舍内将一只宠物猫虐杀,而徐某某辖区派出所也称“已约谈其家长并对其本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因为法律条款的缺失,每次虐猫事件出现后,都会引发广泛的舆情关注,群情激愤之下,当事人虽然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关注和惩罚,但虐待动物的行为却并未因此停止或减少。并且,对于如何惩治当事人,也让相关单位倍感压力。正如此次虐猫事件中,南京大学不明确表态被刷结果与虐猫经历的关系,也有避免陷入舆论漩涡的考量。现在,压力又给到了兰州大学。根据兰大的复试安排,4月7日上午举行资格审查环节,下午进行专业课笔试,8日进行面试工作。这期间,已经有众多网友涌进兰州大学官方微博向学校施压,希望兰大慎重考虑,“不能录用品行恶劣学生”。
如何避免每一次虐杀动物行为演变为一场各执一词的网络争论,包括高校在内的相关部门,应该在每一个具体案例中明确评判标准和惩处结果之间的关系,让公众对虐猫、虐杀动物所要承担的责任不断趋于明晰、可预期。
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对常见动物的保护存在法律空白,是虐待动物行为未因民间谴责而消失的重要原因。时至今日,制定《动物保护法》,通过立法形成更广泛的社会共识,震慑动物虐杀行为,亟需尽快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