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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要深刻领悟四个“把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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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周建勇 2024-04-10 06:30
摘要:以“纪律”为主题开展集中性教育,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们党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重大举措。以“纪律”为主题开展集中性教育,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以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条例》为契机开展集中性教育,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也是第一次,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加强党纪教育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没有规矩,难以成方圆,国之规矩在国法,家之规矩在家规,党之规矩在党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是靠严明纪律。”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现代政党都有纪律要求,从一定程度上讲,无纪律无政党。作为按照崇高的政治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就在于纪律严明。

纪律严明来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本身就构成了重要的组织纪律,同时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构成了党纪律严明的重要制度保证和组织保证。

纪律严明来自党高度重视纪律的历史传统。我们党从成立之初就高度重视严明党的纪律,一部党的历史也是一部党的纪律建设史。党的一大纲领对党员身份排他性、组织确认、保守秘密、机构设定、财务纪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的二大主张党内使用“铁的纪律”,二大党章专章规定“纪律”,并以占整部党章篇幅的近三分之一,对党的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保密纪律等作出系统规定。之后,党在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都针对性地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并以严明的党纪来维护全党团结统一。组织理论告诉我们,组织形成阶段的特征,会持续不断地影响着组织的后续发展,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已融入党的血脉之中。

纪律严明是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现实需要。作为超过9800多万名党员的超大规模政党,比任何政党都更加需要严明党纪,也比任何时候都需要通过严明纪律来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只有严明纪律、团结一致,全党才能成为一个集中统一的有机整体。规模与管理始终构成一对矛盾,党员数量越多,在思想认识上的差异性、多元性就越大,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难度就越大,对纪律的渴望就越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多样化发展使人们思想多元化、复杂性的特征越来越明显,这必然增加党内统一思想的难度,我们党是一个大党,统一思想历来不易。”如果党员各持己见、各行其是,或者言所欲言、为所欲为,那么这样的政党虽队伍庞大,但终究会沦为一盘散沙、成为乌合之众,如此一来就会严重影响其自身的凝聚力和统一性。

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握《条例》精神实质

作为中国共产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条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要原原本本、逐章逐条、联系实际学习,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这意味着,我们既要学习文本,还要把握文本背后的精神实质、精髓要义,因此需要提高政治站位,通过学习《条例》,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具体来说,就是要深刻领悟四个“把握好”。

一是把握好宽和严的关系,实现宽严相济。实现宽严相济,是此次修订的《条例》的重要精神,其内在地契合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相关精神,既体现全面从严,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又体现“治病”“救人”,“惩”不是最终目的,“救”体现组织关怀;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管,也需要厚爱。《条例》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强调了全面从严治党决不能松劲歇脚、疲劳厌战,要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时刻保持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进一步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同时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中”又增加或完善了若干情形,比如“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就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很好地处理了宽和严的关系。

二是把握好纪和法的关系,实现执纪和执法贯通。《条例》强调执纪与执法的贯通,这是另一个重要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条例》遵循党章这一规定,总则第四章以“涉及违法犯罪党员的违纪处理”为题,专章论述纪法关系,强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的执纪原则。在具体的内容上同样体现了这一点,比如第二十八条强调“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来表述纪法之间有机融合的关系;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从而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法律在文本上衔接起来;同时,《条例》还直接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内容写入。

三是把握好“关键少数”和“绝大多数”的关系,实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条例》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同时强调了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的观点。《条例》面向全体党员,但也突出“关键少数”。比如,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该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领导干部位高权重,发挥着模范带头和示范引领作用,理应在纪律建设方面体现更高要求、更严标准。

四是把握好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相关要求,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切实统一起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让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条例》很好地贯彻了这一思想,体现了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的统一,比如担当作为方面,新增“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内容,就是鼓励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善于担当。《条例》突出了“新官不能不理旧账”的相关要求,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能消极回避、推卸责任;《条例》还强调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并将“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形写入工作纪律,强调精准、规范问责,更好地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实现了学习教育与中心工作两手抓、两促进。

作者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党的建设教研部副主任、教授,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王珍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雍凯 编辑邮箱:shhgcsx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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