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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屋顶鱼池引出连续闹剧,“无法可依”的事,就没法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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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励萍 2024-04-10 18:32
摘要:小小一个“鱼池事件”,可以照见许多行政工作的短板。

这两天,虹口区一个小区屋顶的鱼池事件,逐渐演变成一出连续剧。先是业主通过媒体反映自家楼顶有一个硕大的鱼池,可能会影响承重安全。但街道城管部门却说“无法可依”,没办法拆除。

眼见事件开始在网络上发酵,虹口区官方出具通报,声明鱼池已拆除,并且对于街道工作人员“回应不恰当、未把群众安危放在首位”进行了严肃批评。

然而事情并没有完。49日,媒体报道称“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肢体冲突,投诉人被打成骨折”。随后,街道方面再次发出声明,证明确有其事。

至此,这起事件已经从纠纷变为闹剧乃至案件。

邻里纠纷怎么演变成了双人互搏?当事人缺乏沟通、情绪冲动,当然难辞其咎。但如果把事情从头到尾捋一遍,执法部门的作为,也有必要打个问号。

面对投诉群众所反映的情况,街道城管部门的第一反应是,由于鱼池不是用砖块砌起来的,而是一个内帆布外木材的水箱,因此不算构筑物,没办法执法,只能靠当事人自行拆除。

而当建筑专家指出,这么大的鱼池加上水的重量,一般来说会对房屋结构产生影响时,执法部门的表态依然是“没有找到相应的执法依据”。

这种说法让许多看客觉得不可理解,网络上也有不少市民发帖:“为什么鱼缸不能拆,我家门口的鞋柜却不让摆?”“非要等到发生房屋倒塌的惨剧,才有人管吗?”

居民楼屋顶能不能建鱼池,是非不难判断。势单力薄的投诉者,维护公共安全的过程中,为何没能得到有力支撑?

查阅相关法规条文可以判断,被投诉人大概率触犯的是《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如果城管部门要处罚的话,就要遵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即“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逐字理解的话,城管的确是要先劝说当事人去整改到原状,并不能立马上强制手段。但不立刻上手段,并不等于一直袖手旁观。显然,“鱼池事件”中当事的城管干部还做得不够。

当然,个别基层执法人员没经验,也情有可原。但市民和网友之所以感到义愤填膺,恰恰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并非个案,“这事儿可不归我们管”的官样姿态,大家见多了。

如今,某些基层工作人员已经习惯性“推事儿”,只要不在自己职责权属范围内的,只要找不到完全契合的法律依据,那就绝不“沾边儿”。更有个别干部,将法律法规谙熟于心,就是为了能在各个规定中找到“这事儿不归我管”的确切理由。

其实在日常生活当中,很多事情可能就是存在于“无法可依”的间隙里,或者面临着有法却不能立即执行的困境。毕竟,法律也不是尽善尽美的,它也需要在文明的发展中、在人的行为累积过程中不断完善。

法律法规是不能逾越的底线。但仅仅守住底线,还不足以实现治理现代化。如果误把“底线”作为避事不为的理由,恐怕终有一天要击穿底线。

现代治理,除了守底线,还要有主动作为、精准施策的意识和能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实际上就是在给基层赋能、压担,意在培养一批有能力、有担当,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的干部。

今天,至少在上海这座特大城市的基层,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这样的干部。面对拆违、旧改等重大治理项目,他们在吃透法律、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和老百姓讲情、讲理,最终啃下一个个“硬骨头”,完成了一个个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也不排除还有个别人,在处理社区内外那些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时,没有主动跨前一步的意识,也没有能力勇气,这其中或许有多方面原因。可以反思一下,我们能否通过体制机制保障,让基层工作人员敢干事、愿干事;通过更多元的培养培训,提升他们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鱼池事件”是一个耐人寻味的案例。此事已产生公共安全隐患,当教育劝阻无用、自治失效时,政府部门就必须出手及时干预。群众利益无小事,对于群众合理合法合规的诉求,政府应有求必应、接诉必办、实时跟踪、快办快结。

同时,我们也期待,当社区自治越来越成熟,类似的事件出现苗头时,业委会、居委会或物业部门就能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栏目主编:朱珉迕 文字编辑:杜晨薇 题图来源:新闻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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