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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分类收费管理,《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今年5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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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许沁 2024-04-18 16:54
摘要: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坚持平稳调整原则,有序进行,不得多频次、大幅度调整,防止过高收费。近日,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教委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共22条,明确民办中小学收费坚持公益属性,实行分类收费管理。

《办法》明确,非营利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

《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政策,指导各区做好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审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营利性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

《办法》规范定调价程序、明确调价周期。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下一年度新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的办学资质、课程设置、招生计划、生均财政补贴及年检情况、教育教学质量等基本情况,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区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履行程序后,形成定调价初步方案,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总体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对于首次申请核定学费、住宿费标准的民办中小学(包括新建学校、整体搬迁学校),按照学校提供的预测教育培养成本从严从紧核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不少于2年,试行期满前,学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对于收费、退费管理,民办中小学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2年内发生过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中小学,区人民政府应不予批准当前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转入学生或因病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照随读班级执行的收费标准缴费。民办中小学应建立退费制度,学生退(转、休)学时,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开学前申请退(转、休)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上课时间不满学期三分之一(含)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三分之二;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学期三分之一不满学期二分之一(含)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二分之一;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学期二分之一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此外,还明确了民办中小学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校级资助、奖励制度,落实学生资助、奖励工作。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民办中小学应通过学校官方网站、校园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退费办法等与收费相关的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办法》自2024年5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9日。

栏目主编:徐瑞哲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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