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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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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于浩 2024-04-24 11:06
摘要:从严管理监督 鼓励担当作为

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帮助党员干部准确把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党纪学习教育高质量开局起步、高标准扎实推进,上观新闻“纵深”栏目特邀京沪两地的三位专家撰文解读。

全面从严治党,需要把握与落实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原则,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以更好激发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纪严于法」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的有机统一,以明确的纪律要求促进党员干部正确履职,并对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三类新情况予以明确规制:

一是缺乏斗争精神和斗争意识、消极履行职责或党员义务的行为。《条例》新增第131条规定,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党员干部,视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以“慢作为”“假作为”等为代表的新型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看上去并非“不作为”,而是以“走程序”“要协调”等为借口敷衍塞责,搞“慢作为”,或者“层层加码”“过度留痕”,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假作为”。

“慢作为”“假作为”,在本质上就是“不作为”“乱作为”。因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在“不作为、乱作为”后新增“慢作为、假作为”的表述,切实增强对党员干部消极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纪律惩戒力度。

三是“新官不理旧账”的行为。这一现象固然与法律意识淡薄、契约观念欠缺有关,但更深层次体现的是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对此,《条例》新增第130条第2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经对公职人员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等情形,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从警告、记过到撤职、开除等不同程度的处分方式。

此次,《条例》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在技术层面体现纪法分开,在理念层面彰显纪严于法的根本要求,有利于推动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警示教育表明,“破法”始于“破纪”。思想防线逐渐松懈、行为规矩开始失范,往往是从不起眼的“小问题”“小便宜”开始的。因此,必须强调纪律的高标准高起点,以严的纪律告诫党员干部远离纪律红线、守住法律底线。

「纪在法前」

《条例》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重要要求,为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提供纪律和制度的双重保障。

党的组织工作,一言以蔽之在于选对人、用好人。2022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从政治表现、理想信念、斗争精神、执行组织纪律、担当作为、道德品行等方面提出了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而应当进行组织调整的情形。

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好人主义”的现象。比如,有的干部不思进取、长期处于“躺平”状态,工作难以打开局面;一些单位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等避重就轻行为,甚至为了让不称职的干部离开岗位大搞“礼送出境”,推荐其提任交流或晋升职级。

加强团结,不是搞“一团和气”;实现和谐,不是当“老好人”、搞“和稀泥”;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更要有正确立场和鲜明态度。《条例》新增第85条,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相关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从而为促进良好用人导向提供纪律支撑。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剑”,是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前提条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问责程序启动不规范、问责事由不合理、问责对象不合规的情况,引发舆论关注。对此,《条例》新增第137条,规定对于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从而督促各级党组织精准问责,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归根结底要靠一代接着一代干,一张蓝图绘到底。党的二十大修改党章,新增“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等条款,明确人才培养工作事关党和国家千秋伟业,必须认真对待,须臾不可放松。

实践中,在建构科学合理、公正平等、择优选拔的人才评价体系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消极因素。比如,在学术称号评选、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或授予学术称号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搞“小圈子评审”和利益交换等问题。这些行为本质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体现,应当予以严肃处理。《条例》第86条明确将职称评聘、荣誉表彰及授予学术称号等工作纳入纪律规制范围,有利于为选拔优秀人才营造良好氛围。

总之,《条例》对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最新实践进行提炼总结,赋予了规定和制度与时俱进的生命力,有利于更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有利于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纪检监察研究院研究员 于浩)

栏目主编:龚丹韵 文字编辑:夏斌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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