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3日)下午,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联合举办发布会,发布5起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例。
鳗苗是珍贵的鱼类资源,因经济价值高、无法进行人工繁殖,素有“水中软黄金”之称。上海位于长江入海口,是鳗苗江海洄游的重要通道。2022年10月,陈某某、顾某某、林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组织人员在本市东海海域非法捕捞鳗苗。2023年1月起,陈某某联系的13名小工驾驶“三无”渔船在上述海域张网捕捞鳗苗,至4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共捕捞鳗苗约8.6万尾,涉案金额120余万元。其中,3月底之前捕捞的鳗苗均由陈某某汇总后通过林某甲出售,4月之后陈某某经人介绍,将鳗苗出售给林某乙等人。
今年4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4月22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陈某某、顾某某、林某甲、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林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5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1年11个月至有期徒刑11个月不等,部分人员适用缓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乙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据悉,2021年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五部门通力协作,着力构建执法司法共同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对重要时段、重点江段、敏感水域的执法监管和依法对非法采砂、非法捕捞行为开展治罪与治理,推动长江流域矿产资源、渔业资源有效保护,为守护“母亲河”绿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砂外, 此次发布的案例显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也可能构成违法。
2023年4月26日8时43分,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通过长江智能管控系统发现有人疑似在崇明区跃进水闸东侧堤坝上使用钓竿进行垂钓,该位置属于崇明区禁止垂钓区域,执法人员当即赶往案发现场。9时16分,执法人员在跃进水闸东侧石坝上发现陈某某、朱某某,两人随身携带了一个钓鱼包,在石坝边上芦苇荡中发现了2根钓竿。经查,陈某某、朱某某系同事关系,案发现场发现的2根钓竿是两人所有,两人于2023年4月26日8时15分左右到达案发地点开始垂钓,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未发现有渔获物。
陈某某、朱某某的垂钓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依照该规定第30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2023年5月19日,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陈某某、朱某某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