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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吗?

转自:上海长宁 2024-05-09 22: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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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案例

近日,来访者叶女士向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诉述了自己的遭遇。叶女士刚新婚不久,在蜜月旅行时,丈夫突然丧失了意识,浑身抽搐,面色青紫,口吐伴有血丝的白沫,还不时发出尖叫声。

经紧急送医后,叶女士的丈夫很快恢复了正常。事后,他支支吾吾地表示只是太累了,恢复了就没事了。不放心的叶女士多次追问后,才从婆婆口中得知,丈夫其实患有癫痫,多年来虽然发作次数不多,却未能治愈。

丈夫明明患有重大疾病却在婚前故意隐瞒,叶女士该如何面对才好?

问:鉴于目前的状况,叶女士该如何处理?

答:叶女士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问:叶女士请求撤销婚姻有何时间限制?

答:叶女士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链接:

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提到,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援律师介绍,在原《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被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即便最后登记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也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实施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增加至两种。对于一方患重大疾病的情况,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则另一方不可以再以对方患病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因此,在结婚前,叶女士的丈夫并未告知自己患有严重的癫痫,侵犯了叶女士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所以,叶女士可在知道此事之后的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援建议

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帝王原则”,本条规定实际上也是鼓励、提倡患重大疾病的一方在双方登记结婚前开诚布公地告知另一方自己的病情。

因隐瞒重大疾病而撤销婚姻的权利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超出这个时间后,撤销权就会失效,受侵害的一方只能通过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

目前,《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并未具体规定什么是“重大疾病”,后续应该会有相应司法解释进一步予以明确。

因此,是否属于《民法典》所称的“重大疾病”,还需从疾病的严重程度,是否可治愈,疾病造成的影响及后果,是否严重影响婚姻质量等方面综合考量。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华阳路112号2号楼大厅

法律援助咨询热线:12348

资料来源于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网络

撰稿:闫 漫

编辑:竺嘉茹

责编:颜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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