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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

转自:上海海关 2024-12-24 18:36:57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

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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