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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案E说|上海办理全国首起扬尘在线监测领域入刑案件

转自:上海环境 2024-12-26 11:36:09

“上海环境”公众号执法专栏——“E案E说”栏目中,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及各区执法大队(支队)讲述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解读常见违法行为和守法要点,大力宣贯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绿色发展。
查办首案、攻坚克难,守护清朗乾坤

上海办理全国首起

扬尘在线监测领域入刑案件

案件背景

 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是具备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施工、物料存放、混凝土搅拌、码头物料装卸等过程产生的颗粒物质量浓度进行连续自动监测的设备,并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分析和处理功能。以建筑工地为例,目前上海市共有7000余台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它们共同构建起了易产生扬尘点位的扬尘污染监测网络,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扬尘污染,助力守护本市蓝天白云,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上海市共有20多个扬尘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对上述设备定期运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客观、真实、有效,这也是运维单位的法定义务。而有的运维单位为了获取更多客户,竟然通过远程设置量程上限等方式篡改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导致监测设备无法正常测量扬尘污染物排放情况。场地上的尘土飞扬与数据上的“岁月静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对扬尘在线监管网络造成严重干扰,导致监测体系的“失明、失真”。

 近期,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成功办理了全国扬尘在线监测领域行刑衔接第一案,有力地震慑了全市涉及扬尘在线环境违法行为。

面临“三无”挑战

今年8月,举报人向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实名举报,反映提供扬尘运维服务的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期通过远程修改量程上限、质量浓度转换系数等方式,篡改多台扬尘在线监测数据。

 该公司运行维护全市600余台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其弄虚作假的行为对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影响极大。市环境执法总队在接到宝山区大队的报告后高度重视,决定提级管理,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工作。

 在案件调查初期,专案组面临违法手段无痕迹可循、取证方式无先例可依、环境法条无现成可用的“三无”的挑战,给调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挑战一:违法手段无痕迹可循

 本案虽然通过举报人的内部举报,提交了一些微信聊天记录和篡改视频资料,但由于举报人已于2024年初离职,后续的情况无法掌握;而行政执法部门对调取微信聊天记录等涉及隐私的信息手段极其有限,导致违法手段无痕迹可循。如何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固定微信聊天记录?如何确定篡改时间节点和数据变化的因果关系?如何在其中明确具体的篡改途径和主观故意?这对专案组提出了极大的考验。

挑战二:取证方式无先例可依

 相对于传统的环境类违法犯罪,扬尘在线数据弄虚作假有一定的特殊性。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在建筑工地现场无法像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一样可以调取、导出历史数据、参数设置、修改日志等记录,扬尘污染是面源污染,也不像固定污染源一样有持续性的规律,在全市范围内也缺少相关案件办理的先例。这些都对执法人员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不惊动涉嫌违法公司的情况下快速取得可能存在于企业内部的关键证据,防止证据灭失?这也是专案组需要解决的问题。

挑战三:环境法条无现成可用

 目前关于第三方运维单位扬尘在线监测领域弄虚作假的罚则只有《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98条,对单位处10万~50万,对个人处1万~10万的罚款处罚。但专案组认为,该公司弄虚作假的行为极其严重,仅通过行政处罚不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应通过《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打击。

 然而,所有的《刑法》罪名均须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大前提,安装和运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却没有对应的“国家规定”。根据现行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篡改在线监测数据入刑的排污主体必须是重点排污单位或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普通的建筑工地肯定不在此列;从行为上来说必须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数据干扰,但扬尘在线监测不属于“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所以专案组无法运用现有的环境类司法解释追究该公司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入刑陷入了僵局。

运用“三步”破局

市环境执法总队面对三大挑战,充分发扬“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精神,勇于担当,迎难而上。由总队主要领导挂帅,由总队的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集中总队精锐力量,分三步攻难关、破难题。

第一步:研究证据固定方法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专案组反复研究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结合电子证据固定的要求,探索固定证据的方法。根据举报情况,涉案公司可能有多人参与了篡改数据的行为,所以专案组提前做好内部分工,决定使用“调虎离山”的方式优化取证。

 专案组分两个行动组同时行动:一组约见相关负责人到总队询问调查,一组去涉案公司办公室固定电子证据。在两组人员确保沟通的基础上,现场组根据总队组的询问结果,对公司的工作电脑先行登记保存,顺利获取了该公司还未来得及删除的近三个月的远程修改日志,涉及70余台扬尘监测设备的量程上限的修改记录,这些记录构成了本案的核心证据。

第二步:寻求刑法法律资源

 在明确无法从生态环境类司法解释对该公司的行为行刑对接的前提下,专案组及时转变工作思路。组员提出如果单套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可以被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话,那么本案就可以通过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这一条,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形成法律适用思路后,专案组结合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运行技术规范》中关于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定义,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定义,参考和类比全国范围内对篡改企业车辆GPS数据,对盗取游戏账号等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判例,最终认定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即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从《网络安全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找到了“国家规定”,形成了认定本案当事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律闭环。

第三步:优化部门联动配合

 由于本案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先例,专案组本着谨慎的原则,纵向和公安、检察部门多次沟通办案思路,成案理由,与市公安局,以及市检察院、二分检、宝山区检察院等三级检察部门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横向同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合作,获取技术支持,积极分析设置量程上限后的数据变化,证明设置上限造成的环境影响。

 10月23日,专案组在前期充分调查和沟通的基础上,将案件移送至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总队,公安部门次日采取行动,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此后,公安部门发挥技术侦查优势,恢复了犯罪嫌疑人已经删除的微信数据,根据专案组前期掌握的修改日志锁定犯罪故意;专案组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审讯过程,从专业角度驳斥嫌疑人的狡辩,顺利推进案件的办理。

案件成果

经进一步侦查,犯罪嫌疑人通过远程修改170余台设备的量程上限,导致设备无法测量超标的数值,意图实现获取更多客户的目的。目前,案件已基本完成侦查,正在准备移送起诉。本案案发后,全市扬尘在线造假势头被明显遏制,扬尘在线超标被处罚的情况明显增多,更多的问题暴露出来,有利于监管部门督促产生扬尘的单位落实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物的排放。

启示三重意义

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是掌握具体点位扬尘污染的重要方式,只有保证监测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有效性,才能更好地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本案的办理在三个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对提升本市行刑衔接能力具有指导意义。行刑衔接跨部门、跨专业,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部门关注的重点各不相同,本案中三个部门多次讨论、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统一思想,突破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固有认知。

 在此过程中,各部门紧紧围绕办成案件这一共同目标,形成合力,把知识学杂,将业务做精,站在彼此的角度,各自跨前一步,完善证据收集工作,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这些经验对今后提升本市的行刑衔接能力,提高“两打”工作成效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二是对扬尘在线监测弄虚作假具有震慑意义。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原因,一些第三方机构为了获取更多用户,追求经济利益,罔顾空气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知法犯法,通过远程修改数据弄虚作假,让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觉得公司可以“搞得定”,不用担心超标的风险;通过恶性竞争、劣币驱逐良币,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追求不当利益。

 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一批妄图通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的方式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第三方单位具有较大的震慑意义,进一步净化市场竞争环境。本案的成功办理,也进一步督促产生扬尘单位放弃妄图通过弄虚作假产生“好数据”的幻想,踏踏实实地落实好相关防尘措施。

三是对全国办理同类入刑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本案作为全国范围内扬尘在线监测领域行刑衔接的首案,在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办案程序上的尝试和突破,为全国各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树立了较好的样板,为在全国范围内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精准打击扬尘在线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办案思路,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相信通过加强对全国范围内扬尘在线造假的打击力度,可以更有效地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广大人民群众撑起一片蓝天白云,清朗乾坤。

供稿:市环境执法总队 刘义杰


编辑:张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