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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关于开展2025年第一批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转自:上海静安 2024-12-29 17:36:52

各项目申报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22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5—2026年)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开展静安区2025年第一批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

项目单位须是税收征管关系在静安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持有法人一证通(需具有电子签章功能,关于法人一证通事项说明详见阅读原文链接中的附件3)。

二、关于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一)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7号)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促进上海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发改产〔2024〕12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二)支持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我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三)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三、关于申报材料要求

1. 项目申请表(网上填写)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详见阅读原文链接中的附件1)

3. 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需法人签字、加盖公章,详见阅读原文链接中的附件2)

4.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5. 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6. 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7. 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8. 风险投资、成果专利、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如:自有软件著作权或委外开发合同及开发方软件著作权)

9.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10. 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11. 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声、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12.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13. 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4. 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5. 国内外行业权威榜单排名及相关荣誉评选等文件、参与“中国品牌日”等节展品牌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16. 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等文本(如有)

17. 服务重点“走出去”项目证明文件(如有)

四、关于项目申报程序

1. 请项目单位通过法人一证通在线登录一网通办门户网站https://www.shanghai.gov.cn,选择“静安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事项,网上填写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资料(上传的附件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0M,可上传多个文件),系统自动生成申报书后加盖电子签章,完成系统申报;下载并打印项目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套),提交至指定窗口。

2. 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建项目。项目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项目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3. 项目单位有市、区两级引导资金支持但尚未验收的项目,需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申报新的项目。项目单位存在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自项目核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同时,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是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1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属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评价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二是申报单位上年度净资产为负。

三是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等。

4. 网上申报时间为即日起至2月18日17:00,过时不予受理。

五、关于材料报送

纸质版材料提交地址:

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18、C19、C20号窗口

纸质版材料提交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1:30,14:00—16:30;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1:30,13:30—16:30

联系人:栾贺、钱俊杰

联系电话:021—33371797、021—33371796

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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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叶苹

资料:区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