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虽是老生常谈,却总有人不听“老人言”。长宁律师提醒广大驾驶员,其实,除了醉驾,还有一些不当驾驶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典型案例
北翟路高架曾发生一起轿车和高架护栏发生侧擦的单车事故。经交警后续调查,发现该车是在和另一车辆追逐竞驶的过程中,不断变道、连续超车后,方才在高架匝道转弯处时失控发生擦挂。最终,两辆车的驾驶员,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又如,北翟路绥宁路交叉口曾有一起小面包车超员载客事件。交警检查时发现,该车辆后排座位全部被拆除,小小的7座车包括驾驶员在内竟然总共承载17人。鉴于车辆实际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
驾驶机动车时,并不只有“醉酒驾驶”才构成危险驾驶。
不“路怒”、不“斗气”、不“竞驶”、不“超载”,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良好心态,是每一位驾驶员需时刻自省的应有之义。
素材、图片来源于长宁区司法局、网络
撰稿:闫 漫
编辑:竺嘉茹
责编:高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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