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杨某、徐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杨某、徐某等200余人形成职业骗薪团伙,通过虚构学历和就业背景、工作能力等方式,先后或同期入职多家中小微型基金、期货、网络科技公司。入职后,上述被告人又以伪造考勤等相关工作记录、项目等方式骗取薪资。经司法审计,上述被告人累计入职16家至144家公司不等,骗取薪资人民币9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最高200万余元,被害单位损失共计3500万余元。
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经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先后对上述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上述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及典型意义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履行证明犯罪主导责任。本案系全市首例职业骗薪诈骗案,涉案对象多、犯罪手段隐秘、作案时间长,浦东新区检察院即时介入引导侦查,以查明骗薪的组织性、诈骗时间轴、造假行为三大要素为突破口,制定引导侦查取证方案。一是全面确定被害单位。引导公安机关进行系统的资金穿透分析,查找到的被害单位从侦查初期的19家扩大至260余家,涉及8个行业领域,涉嫌犯罪人数从70余人增加至200余人。二是厘清骗薪行为模式。明确多重造假的取证思路,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揭示行为人套路化的诈骗事实。三是聚焦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梳理穿透资金去向,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刑事民事接续监督,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企业损失。区检察院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作用,刑事民事检察接续监督为企业挽回损失。一是刑事诉讼全流程追赃挽损。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全流程督促涉案人员退赔赃款。二是依法开展民事检察监督。本案案发前,被告人左某在被害单位发现骗薪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后,通过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的方式获得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的裁决,并被法院执行。本案获判后,为依法纠正左某欺骗仲裁行为,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提出追缴左某获取的非法利益,被法院依法采纳。
坚持标本兼治,拓宽参与社会治理路径。运用类案化、体系化思维,主动将“治罪”延伸至“治理”。一是帮助被害单位堵漏建制。针对部分被害企业背景调查不全、日常考核管理不严等制度管理漏洞,向被害企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帮助筑牢防范骗薪“藩篱”。二是探索共建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机制。浦东新区检察院牵头召开职业骗薪案件专项治理座谈会,邀请区工商联、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被害企业代表等,围绕共建信息互通联动机制、优化企业内部管理、扩大法律政策宣传等方面开展深入讨论,以“检察之治”推动“社会共治”,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法治保障能级。
案例二
王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基本案情
Y公司系某数字阅读平台企业。被告人王某系公司高管,负责Y公司网络作品被侵权后的维权工作。2016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Y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对其他公司开展维权方式侵占赔付款,或通过虚构咨询服务业务等方式侵占Y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19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6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王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为其他公司获取Y公司相关网络作品版权授权过程中,收取贿赂款4000万元整。
2023年1月至12月,经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并罚,决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
检察履职及典型意义
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及金额。本案案情重大,作案时间长、作案手段隐蔽,浦东新区检察院全流程引导侦查、全面认定犯罪事实。在王某零口供的情况下,引导公安机关从关键证据入手进行突破,揭开王某等人以形式合法的委托维权协议掩盖职务侵占犯罪事实真相。浦东新区检察院先行固定王某职务侵占3400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万元的事实,对王某依法批准逮捕后,针对相关辩解出具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深挖犯罪,追加认定王某职务侵占犯罪数额共计1.19亿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金额4000万余元。
坚持穿透式审查,强化追赃挽损力度。浦东新区检察院坚持穿透式审查原则,加强对在案证据梳理,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查明涉案资金流向,追赃到位7000余万元,督促相关人员退出违法所得200余万元,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推动社会综合治理,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围绕案件办理,浦东新区检察院向辖区重点企业、行业协会分别制发检察建议、法律风险提示函,召开护企推进会、座谈会,举办检察开放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重塑行业风气。
案例三
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M公司、苏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入职J公司,于2022年起担任电商业务美妆行业达人运营岗位,负责管理该平台电商业务美妆行业运营工作。
2022年5月至2024年2月间,李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负责对接、管理M公司运营的平台账号时,为该公司提供直播间流量投放扶持等帮助,并收取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人苏某某相应好处费。经司法审计,李某某收取M公司、苏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0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4年10月31日、11月19日,经杨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M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及典型意义
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确保定性准确、指控有力。杨浦区检察院加强涉互联网领域案件侦办协作,及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关键问题开展侦查取证。一是认定李某某为M公司提供后台数据分析等,系利用职务便利;二是认定上述行为帮助M公司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系不正当利益;三是虽然行贿单位与个人财产存在一定程度混同的情况,但从行贿款来源、获利归属等方面综合分析,涉案行贿行为体现M公司意志和利益,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源头惩治,罚当其罪。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是影响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杨浦区检察院坚持一体查处,在依法惩治涉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同时,不放松对行贿单位、行贿人的惩治力度,着力破除企业内部腐败滋生条件。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做到罚当其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到案伊始供述不诚,隐瞒受贿款去向,庭审前也仅退赃部分钱款,杨浦区检察院依法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体现依法从严。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又系经李某某暗示后给予好处费,案发后主动退缴行贿所得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结合其具有法定从宽情节,杨浦区检察院提出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体现依法从宽。
高质效检察履职促进治罪与治理并重,彰显“护企”实效。杨浦区检察院坚持系统、综合治理,努力做到“护”好一企、促治一片、惠及一方。针对本案暴露出的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该院就完善内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网络风险防控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等方面向J公司所属集团制发检察建议。该集团依据检察建议,制定多项制度性规范文件,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反腐体系。为延伸案件办理成效,针对辖区在线新经济企业、科创企业聚集的特点,杨浦区检察院依托“法治副园长”工作机制,协同公安机关、网信办等单位助推辖区在线新经济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经营环境。
案例四
刘某甲、刘某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新能源汽车企业为保障用车安全,建立车辆电池管理系统实时收集电池数据,及时发现电池故障问题,对出现故障的电池以技术手段限制充电(业内称为“锁电”),以此避免故障电池过充、过热造成安全隐患。故障电池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和规范操作后方能解除限制(业内称为“解锁”)。一些不法分子在无检测能力、无维修资质的情况下,以低价“解锁”故障电池吸引客户,扰乱安全监管秩序,产生安全隐患。
2022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乙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授权,私自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广告,承接新能源汽车故障电池“解锁”业务。二名被告人通过技术手段篡改相关系统数据,使故障电池被识别为正常运行电池,进而恢复正常使用。上述行为导致相关监管平台及公司数据平台数据失真。
同年8月16日,经嘉定区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法院生效判决予以支持。
检察履职及典型意义
强化引导侦查,做好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本案系全国首例篡改新能源汽车电池数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嘉定区检察院即时介入案件侦查,明确取证方向和重点。一是查明作案手段,证实被告人通过技术手段使故障电池在相关平台上显示失真;二是要求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电池管理系统进行鉴定,证实涉案行为导致上传数据不真实。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新型计算机网络犯罪。经鉴定,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具有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系独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篡改涉案汽车相关数据,其行为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造成上传数据失真,依法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治罪与治理并重,实现法律监督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嘉定系“汽车之城”,新能源汽车产业较为集聚,嘉定区检察院深挖案件背后反映的具有普遍性、共同性、行业性的企业数据安全监管问题,结合案件办理对企业作出安全提示。同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源头治理网络黑灰产广告等非法行为,为区域重点产业集群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五
A、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产品供应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销售某品牌啤酒,A公司先行以销售款名义向B公司支付“进场费”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约定如B公司未完成约定销售量,应等比例退还上述钱款。至6月,B公司仅销售酒水8桶,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退款未果。经A公司起诉,法院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A公司钱款4.92万元。
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B公司在法院审理阶段已注销,遂裁定驳回A公司的执行申请。A公司以原审判决未能执行为由,向金山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履职及典型意义
全面调查核实,依法精准监督。检察机关通过调取卷宗、询问当事人及调取注销登记材料等方式全面核实,查明B公司在法院判决前已注销,依法不得列为案件被告,又查明B公司负责人在明知与A公司钱款未结清情况下注销B公司,逃避债务意图明显,构成恶意注销。据此,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及时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审裁判,维护诚实信用的交易秩序。
加强检法联动,做好矛盾化解。法院依法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再审期间,检察机关把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监督办案始终,协同法院联合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促成A公司与B公司负责人和解,B公司负责人向A公司偿还全部钱款,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开展综合治理,助力优化营商环境。针对案件暴露出的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能力不足等问题,检察机关向A公司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帮助企业提升经营风险防控能力。针对案件反映出的企业以恶意注销方式逃废债的问题,协同市场监管部门、法院开展专题调研,推动不断加强市场经营主体监管工作,为优化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检察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