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发现辖区内部分美容店、美甲店存在涉嫌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执法队员对其依法立案调查,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办理出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相关法律链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文字/图片:成佳佳 编辑:李玲 *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杨浦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