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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长三角裁量基准对比(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篇

转自:上海税务 2025-01-02 16:35:04

2025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开始施行。

同样的违法行为,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长三角裁量基准相比都有哪些变化?申税小微通过对比来带您了解~

今天,带您关注: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长三角裁量基准对比之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篇↓↓↓

1

税收违法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三角

裁量

基准

首违不罚。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第1条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条

2

税收违法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三角

裁量

基准

首违不罚。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第5条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条

3

税收违法行为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较轻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二千元罚款。

一般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三角

裁量

基准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二千元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条

4

税收违法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一般

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三角

裁量

基准

首违不罚。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附件《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2条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条

5

税收违法行为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三角

裁量

基准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条

6

税收违法行为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较轻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三角

裁量

基准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五万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条

7

税收违法行为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长三角

裁量

基准

首违不罚。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第2条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条

8

税收违法行为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三角

裁量

基准

首违不罚。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第6条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条

制作:栾俊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