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4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力〔2024〕456号)。有关年报统计工作、年度报告公示等内容,详见↓
年报统计工作
(一)统计范围和对象
1.本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主要包含市区两级就业促进中心、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以及综合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
2.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要包含2024年12月31日前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统计内容
各部门对照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全面统计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和业务情况,准确反映招聘、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培训、人才资源测评、猎头服务、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业态状况。统计报送的内容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LM1表)、《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基本情况》(LM2表)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经营情况表》(附件2-4,附件5为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三)时间安排
2025年1月2日-27日,纳入统计范围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https://zzjb.rsj.sh.gov.cn/zzjbdl/jsp/login.html)“人事人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进行网上申报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税区管理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履行主体责任,及时督促纳入统计范围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送相关数据,并于2025年2月14日前将审核确认后的填报数据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市级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的报送数据进行审核,并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税区管理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报送的数据进行复审,并及时上报国家人社部。
年度报告公示
(一)公示对象
本市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公示安排
1.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内容经线上审核通过后,应由审批机构在许可证年度报告公示栏加盖年检专用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
2.各单位应于3月14日前将年报公示网址、栏目路径、联系人、拟公示时间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国际合作交流处)。
3.按照管理权限,各单位于3月底前在各自门户网站对外公示辖区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许可证编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并需注明是否从事网络招聘服务。
(三)抽查核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税区管理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每年度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内容及公示信息依法开展抽查的比例不低于20%,并根据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核查。
抽查核查的主要范围包括:从业人数不满足行政许可要求的;企业地址为虚拟注册的;企业营业收入、税收等连续多年为“零”的;现存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并依托档案提供服务的。
其它事项
(一)除特别注明外,各统计报表数据应填报2024年1-12月的汇总数据。经济指标和营业收入对应单位均为“万元”,请勿与“元”混淆,统计情况表关联数据间需保证逻辑关系合理性。年营业收入应填报与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相关的收入,其中,代收代付部分包括劳务派遣、薪酬外包等部分。
(二)从业人员总数指填报机构2024年年底在册工作人员总人数,不包含派遣和外包人员。各部门要梳理汇总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并及时导入年报统计信息库。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及“综合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指本市市区两级就业促进中心、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注意区分“民营性质的服务企业”与“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性质的服务机构”选项,以及“外资性质的服务企业”与“港/澳/台资性质的服务企业”选项间差异,并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机构许可证》机构性质保持一致。
(四)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免费提供档案保管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意勿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概念与企业工作员工劳动合同等普通档案内容混淆。
(五)为保证数据准确度,统计年报期间单位书面报告等功能将暂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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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