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工作时突发疾病,
家属全力抢救59小时,
却因超 “48小时之限” ,
无法认定工伤。
近日,
这一事件引发关注,
#工作时猝死抢救超48小时无法认定工伤#
登上热搜↓
工作发病抢救59小时
因超48小时未认定工伤
2022年,江苏的聂女士突然接到丈夫张先生所在公司老板的电话,称张先生在工作时突发身体不适,被送医救治。送医后,张先生被送进了ICU,医院3次下达了病危通知书,聂女士选择坚持治疗。最终在持续抢救了59个小时后,张先生被宣告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然而,事后在为张先生进行工伤鉴定时,却被告知因张先生的最终诊断均为“病”而非“伤”,且从入院到死亡超过了48小时,不予认定为工伤。对此聂女士无法接受,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了聂女士的诉讼请求。
图片来源于网络,非事件图
目前,聂女士已经向南京市检察院提交了检察监督申请,通过法律途径继续寻求救济。
相关案例另一种判决的启示
2017年1月8日下午,中铁职工洪某某在单位开会时突然晕倒,紧急送医。次日10时接受开颅手术,术前21小时里,她深度昏迷、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医生告知家属其死亡已不可逆。但家属未放弃,靠器械药物维持微弱心跳。1月17日10时11分,洪某某临床死亡 。
图片来源于网络,非事件图
2017年4月,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以不符合“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为由,不予认定。洪某某丈夫王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至南京中院。
南京中院认为,如因工伤认定问题而放弃对危重病人的救治,既与亲属为病人生存最后希望做最大努力的内心意愿相悖,也不符合社会公众对生命予以最大尊重的基本价值观。医院连续抢救虽超过48小时,但鉴于在医院抢救过程中,病情呈不可逆的进程,医院在术后已告知家属无抢救必要,而此时,距洪某某首次诊断尚不足48小时,应认定洪某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故南京中院改判责令人社部门作出认定洪某某的死亡属于工伤的决定。
“48小时时限”存在争议
对于这一热搜事件,专家表示,《工伤保险条例》设置48小时的时间限制,主要是考虑突发的疾病是否与工作之间存在联系,江苏地区是按照诊疗机构初次接诊的时间来判断的。
有观点认为,应该忽略“48小时时限”,只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可“视同工伤”。
但也有观点认为,“视同工伤”本身已经是对工伤制度的突破,不宜作进一步扩张适用。比如,扩大乃至忽略“48小时时限”,可能会过分加重企业负担,带来新的法律风险。
面对“48小时时限”存废之争,社会公众需要的不仅是一纸判决,更是兼怀同理心和常理常情的公正处理。
网友评论
■有网友认为,“48小时”的认定标准不太合理。
■也有网友认为,这一认定标准也有一定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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