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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判赔6000万元!江苏药品商标侵权领域最高“罚单”出炉

转自:交汇点 2025-04-17 19:47:09

交汇点讯 “长秀霖”变“长舒霖”,一字之差让两家知名药业公司对簿公堂。4月1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药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判决结果:被告公司恶意注册并使用与原告公司驰名商标“长秀霖”高度近似的“长舒霖”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基于被告侵权规模大、主观恶意明显,且侵权获利远超法定赔偿上限,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最终判赔6000万元,创下江苏省药品商标侵权案件最高赔偿纪录。

甲药业成立于1998年,在生物合成人胰岛素及其类似物的开发、研制和生产方面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2022年,甲公司研制出首个国产第三代胰岛素——“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打破了跨国企业对中国第三代胰岛素市场的垄断。2003年,甲药业申请注册“长秀霖”商标,2006年2月获批。此后多年,“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是中国市场上唯一的国产甘精胰岛素注射液,销售区域覆盖几乎所有省份,是第三代胰岛素市场份额前五品牌中唯一的国产品牌。

乙药业作为甲药业的前股东,主要生产第二代胰岛素产品。自甲药业2005年开始使用并注册“长秀霖”等系列商标后,乙药业随即在相关类别注册“长舒霖”等近似商标。2020年2月,乙药业将“长舒霖”商标使用在甘精胰岛素注射液产品上,包装装潢也与甲药业近似,并向全国销售。2021年年底,甲药业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9000万元。

苏州中院审理认为,经甲药业长期宣传和使用,“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的商标、包装、装潢和商品名称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产品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纳税等多方面事实,足以认定在乙药业申请“长舒霖”商标之前,“长秀霖”商标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属于驰名商标。

胰岛素作为典型易混淆药物,被多国纳入高警示药品目录,用法用量复杂,药品剂量或血药浓度有细微差异就可能危及生命健康。不同厂家生产的胰岛素产品在成分、剂型和规格、配套用法上各不相同。经比对,“长舒霖”与“长秀霖”仅一字之差,商品包装主视觉要素均为蓝色色块,整体高度近似。乙药业作为同业竞争者和前股东,明知“长秀霖”知名度仍注册近似商标,主观恶意明显。

药品安全关乎公众生命健康,药品商标与包装清晰区分是防范用药错误的关键。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在商标标志和包装盒外观上与“长秀霖”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混淆,一旦混淆用药,可能导致药物使用无效,甚至危及患者生命健康。现实中,已经有部分患者和医生对这两款产品产生混淆。法院认定,乙药业作为胰岛素产品的同行业经营者,明知胰岛素属于A级高危药品以及胰岛素用药错误的后果,也知晓“长秀霖”胰岛素的知名度,却未履行合理避让义务,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在赔偿损失方面,法院采用裁量性赔偿方法,依据乙药业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利润率和涉案标识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计算。证据显示,销售收入达4.1亿元,营业利润率不低于48.51%。法院从宏观行业趋势、消费者购买药品、胰岛素行业特殊性、仿制药特点以及企业字号等多方面考量,确定涉案标识的贡献率不超过20%。由于乙药业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赔偿甲药业经济损失6000万元。

“药品不是普通商品,关乎患者的生命健康,尤其是胰岛素这一类高危且极易混淆的药品,更应严格把握相关品牌的商业标识,防止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该案审判长、苏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徐飞云指出,高额判赔一方面彰显人民法院对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警示医药企业需恪守商业道德,避免利用历史关联或近似标识不当牟利,净化医药领域竞争环境,依法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通讯员 艾家静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