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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买卖外汇不可取,协助跨境“对敲”非法换汇终获刑

转自:上海检察 2025-07-08 18:18:46

来源 | 浦东检察

徐某拿着杨某提供的需转账客户名单,打开了自己的电脑。她知道,这些客户已经将外币存入了杨某在国外设立的公司账户里。她要做的,就是登录杨某交付给她的七家空壳公司对公账户,将等值的人民币一一汇入客户的国内账户。而这些空壳公司账户里的资金则是来自其他打算将国内资金汇到国外的客户。

如此一来,徐某已然成为了跨境“对敲”非法换汇中的一环。日前,经浦东新区检察院起诉,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

2023年底,陈女士打算给国外定居的女儿汇一笔钱,但由于金额超出了我国规定的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外汇额度,于是她找到了一家境外“换汇公司”进行操作。陈女士按照要求,将钱汇入国内A公司的账户后不久,其国外账户就收到了等值的外汇。其间,对方收取了一定的手续费作为报酬。

A公司就是杨某(另案处理)在国内设立的多家空壳公司之一。杨某长期在境外以“代收代付”的名义,通过跨境“对敲”方式,为境内外有外币、人民币兑换需求的客户提供非法汇兑服务。而徐某在明知杨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非法换汇业务的情况下,自2021年起在国内协助其操作空壳公司对公账户接收、转账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此外,她还在杨某指使下,伪冒部分客户签署转账业务合同,以隐瞒境内涉案公司资金用途,逃避审查。截至案发,徐某参与非法买卖外汇金额达65亿余元人民币,非法获利30万余元。 

什么是跨境“对敲”?

简单来说就是把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交易进行隔离,购汇人将人民币直接汇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人民币账户,犯罪嫌疑人则通过境外银行账户将等值的外汇汇入购汇人指定的境外账户。资金在境内、境外实行单向循环,境内资金无需接受国家金融监管,便能秘密“流”往国外,给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带来极大危害

2024年10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徐某提起公诉。徐某受杨某雇佣,根据其指令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可认定从犯。到案后,徐某陆续退出所有违法所得。法院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指定场所进行。徐某协助他人进行非法换汇的行为,显然与我国实行的外汇管理制度背道而驰,她已经为此承担起了法律责任。

而借由本案,检察官也想提醒换汇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非法买卖外汇主要包括倒买倒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私自买卖外汇等情形。私自买卖外汇不仅破坏我国金融秩序,也会引起金融风险。

从换汇人个人角度来说,私自买卖外汇的风险更甚。

与正规换汇渠道不同,私下换汇的情况下,资金来源成谜,换汇人换入的每一分钱,有可能是来自诈骗、走私、偷税、毒品交易等上游犯罪的赃款。私自换汇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所换款项涉及犯罪所得,换汇人可能无意间沦为洗钱工具,从而导致账户冻结和信用受损,甚至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