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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出口退税实务操作热点问答

转自:上海税务 2025-07-09 17:24:34

最近有纳税人咨询出口退税的操作问题,申税小微整理了出口退税实操高频问题,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Q1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4年出口一批货物,当时未及时申报出口退税,请问2025年7月份还可以申报么?

可以,在完成收汇且单证备案齐全的前提下,申报出口退税时附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即可。

操作流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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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前期使用的退税银行账户已停用,换了新的银行账户。目前已申请退税,但是新的银行账户还未及时备案,该如何操作?

企业变更银行账户,应及时通过新电子税局-【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向税务机关备案。

为保障出口退税款能精准流入公司指定账户中,企业应当向税务局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更新《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栏次内容。最后核实确保备案与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中银行信息一致即可退税。

Q3

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本月申报的出口退税数据有误,需要修改,请问该如何操作?

1.若申报数据未正式提交,可在新电子税局申报退税界面点击【撤销】,重新生成申报数据;

2.若申报数据已正式提交但税务机关尚未核准,企业可在新电子税局提交《企业撤回退(免)税申请表》,撤回该批次申报数据;

3.若申报数据已正式提交且税务机关已核准发放税款,企业可在新电子税局-【外贸企业调整申报】模块,进行该批次申报信息采集,重新缴回已退税款,再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Q4

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主要出口大型机械设备。因该设备由多种设备组装而成,出口时所有的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因此商品名称和计量单位无法匹配,请问该如何解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第二款第五条规定:

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供稿:李静楠

制作:史垒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