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 2025年6月17日 法律人手记 五万元转账背后的谎言与真相 一宗合同诈骗案的证据突围战 一纸《送货单》、一段通话录音、几页转账记录……谎言或许能织就暂时的罗网,但证据终将撕开所有伪装。 2024年6月初的一天,在上海做轮胎生意的陈先生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外地轮胎供货商“赵才”。双方通过微信商定,陈先生从“赵才”处购买价值20万元的轮胎,由“赵才”安排运输。陈先生依照“赵才”的指示添加了另一微信好友,向其转账5万元作为此次交易的预付款。此后,经陈先生多次催促,“赵才”既未发货,也未退款,陈先生发觉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赵才”到案后,真相逐渐浮出水面:“赵才”并非其真名,5万元转账也另有玄机。 ★ 证言疑云 ★ 沙上筑塔的致命漏洞 公安机关查明,“赵才”真名牛某,他指示被害人陈先生将5万元预付款通过微信转给其远房舅舅赵某某,随后赵某某又将2万元转入牛某支付宝账户。公安机关以牛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我所在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牛某为何让被害人将钱款转入第三人赵某某账户?赵某某为何又将2万元转回给犯罪嫌疑人牛某? 在我查阅案卷后,一个个疑团就此浮现。 赵某某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表示,他与犯罪嫌疑人牛某有轮胎贸易往来,案发当日,牛某告知他稍后会有人添加他为微信好友并转账,相关款项用于归还牛某对其的10余万元货款债务。后来,赵某某收到了5万元转账,但他并不了解转款人的身份。 对于随后转给牛某的2万元的款项,赵某某解释称,“牛某说他手头紧张,请我再从刚才收到的5万元中拿出2万借给他急用。因为我们是亲戚,我就照办了。” 而牛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赵某某的证言一致。 虚构借款用途,将预付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乍一看,本案是一起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合同诈骗案件,准备起诉即可。但我的带教检察官一针见血地指出,缺乏客观证据的证人证言如同沙上筑塔——看似有效,实则脆弱。 合同诈骗罪认定过程中的难点在于确认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见之于客观,主要从嫌疑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有无履约能力、有无履约行为、资金实际用途、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行为等方面判断其非法占有目的。 具体到本案,赵某某的证人证言是证明牛某没有将预付款用于合同履行,而是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的关键证据。 然而,若以此证据定案存在极大风险。赵某某的证人证言是言词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能只依靠言词证据,更要重视客观证据取证。但可用于印证赵某某证言内容的只有牛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如果牛某翻供,将会对事实认定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赵某某在牛某未清偿前序债务的情况下再次出借2万元的行为,与常情略有不合。双方在案发前还有频繁的电话沟通,不能排除赵某某与牛某是共同犯罪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赵某某改变证言为犯罪嫌疑人牛某脱罪的可能。 反之,若赵某某的证言有伪,也存在牛某无罪的可能性。 ★ 铁证破局 ★ 录音与送货单的致命一击 检察官和我一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牛某,听取他的供述和辩解;另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收集证实其行为的客观证据、确认其辩解内容的真实性。同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询问关键证人赵某某,依法依规取证。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牛某的讯问中,牛某翻供,他表示让陈先生向赵某某转账款5万元,其中3万元是用于向赵某某订购陈先生所需型号的轮胎,该批轮胎已在案发前由赵某某交付给自己,但无法提供单据。另外,让赵某某转给自己的2万元是用于从别处购置陈先生所需的轮胎。牛某称:“我一直没想过要骗人,在民警给我打电话之前,陈先生很少催我发货,后来我是因为资金链断了才没能凑齐他需要的轮胎。” 若事实确如牛某所说,他将预付款用于履行合同,后来因客观原因导致违约,那么本案就是一场普通的经济纠纷,而非一件涉嫌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 一个念头在我心中升起:难道他真是无罪的? 于是,我拨通了正在外地对赵某某进行询问的承办民警的电话,“请重点询问2024年6月至嫌疑人到案前这段时间内,赵某某向犯罪嫌疑人牛某提供轮胎的情况,一并调取客观证据材料。在返沪后询问被害人在合同签订后催促犯罪嫌疑人履约的情况,需客观证据相佐证。” “证据调到了,牛某在撒谎!”没多久,承办民警抱着补充证据材料敲开了我们办公室的门。我们的疑问一一得到了解答。 问题一,赵某某收取的3万元是否是牛某订购轮胎的货款? 依法获取的赵某某的证言显示,牛某在2024年6月初告知赵某某,稍后有一个自己的朋友添加赵某某的微信,为自己还债。赵某某收到5万元后,牛某表示自己急需用钱,请赵某某先转给自己2万元,日后将该2万元与先前没还的款项一并清偿。此后直至案发,牛某都没有向赵某某订购过轮胎。 不过,赵某某确实曾在2024年8月初向案外人蔡某提供过一批轮胎,据牛某所说,蔡某也从事轮胎生意——该批次轮胎的《送货单》已提供给承办民警。该《送货单》显示,相关批次轮胎于2024年8月9日发给蔡某,涵盖13个型号。经过比对,该《送货单》列明的13个型号中,仅3个型号与被害人陈先生向牛某订购的轮胎型号相符,且《送货单》列明的该3个型号采购价格均高于牛某提供给陈先生的销售价格。据此认定,牛某并没有使用预付款向赵某某订购履约所需的轮胎。 问题二,牛某在缔约和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欺骗行为? 陈先生提供的通话录音证实,2024年6月下旬,陈先生连续一周多次催问牛某货物情况,牛某回复“轮胎已发货”“稍后提供货车司机电话”“司机已经到交货地点附近”“货物已进入上海浦东,马上送到”。同年7月中旬,陈先生要求牛某退还预付款,牛某表示“今天晚上就退”。但经查,牛某并没有发货或退还预付款。 ★ 证据链闭环 ★ 谎言在细节中全线溃败 在补充侦查过程中,检察官和我引导公安机关一并调取并梳理相关证据,分组分类认定犯罪事实,夯实牛某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首先,梳理微信聊天记录与通话录音,可以证实牛某在缔约、履约过程中,都对被害人自称“赵才”,但这是收款人赵某某儿子的名字,直到民警要求牛某报身份证号时,他才表明自己真实身份。同时,牛某在收取预付款后谎称已经发货、假意承诺退款搪塞和拖延。 第二,经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供货单等客观证据,证实预付款没有用于履约,也没有其他实际履约行为,且缔约时无履约能力。 当铁证如山般陈列在讯问室时,牛某的心理防线终于崩塌。他低头承认:“此前的供述都是出于侥幸心态……我确实骗了人。” 真相或许会短暂隐匿于迷雾,但正义的微光,终将在谎言的缝隙中穿透黑暗,照亮人心。在商业交往中,诚信的缺失终将被证据的利剑刺穿;而对司法者而言,每一次抽丝剥茧的求证,都是对“以事实为依据”原则的坚守。法律从不轻信谎言,也绝不会辜负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