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万华作讲座
“目前,中国推行破产制度的最大障碍不是技术性问题,而是理念问题。”培训伊始,杜万华首先分享了自己对于我国破产制度及其重要性的深入思考。他表示,我国1986年就建立了破产法律制度,但整个社会对破产制度的关注和认识至今仍存在不足。去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就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全面部署,提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并将破产制度纳入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这对正确认识破产制度、建立和完善破产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杜万华从概念起源、历史演进的角度,剖析了破产和破产法律制度的深层次内涵。他指出,破产是商品经济产生以来就存在的古老经济现象,是相关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出现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现象。而解决这一经济现象的法律对策就是破产法律制度。两者之间是前因与后果的关系。破产法律制度会因为时代不同、破产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而存在差异: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商品经济处于从属地位,破产制度往往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为唯一重心;在资本主义社会,伴随着工业革命的产生,形成了以债务人财产全面清算、债权人平等受偿、债务人剩余债务豁免为原则的近代破产制度。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出台,并于2006年进行了首次修订。杜万华在培训中深入剖析了我国现行破产法的性质和特征。他指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应以人民为中心,充分体现人民性。”相较于奴隶制、封建制等时代的破产法,社会主义破产法不应仅保护法律关系中某一类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对破产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予以全面保护。
杜万华用保护性、救济性、治理性三个关键词概括了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特征。他说,“目前有些同志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可能会将审理精力集中在破产事务的办理中。事当然要办,但办事的目的是保护人。”他建议,人民法院应将更多精力转移到对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上,在破产现象日趋常态化的当下,通过法律的手段,让更多诚实而守信的债务人得到相应救济,重新走向市场经济的舞台,进一步缓和社会矛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满足实践发展需求,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对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议案进行审议。就建立和完善我国破产保护法治,杜万华也提出8个应该注意的问题。
“没有小微经济的小溪小流,就绝不可能有中国经济的大江大河。”杜万华说,目前,我国拥有1.9亿个经营主体,其中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超过1.3亿个,建议在企业破产法基础上,探索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当前,人民法院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比如遵从行政化导向而忽视市场化引领,重视债权债务清理而忽视破产原因查找,重视资金引入而忽视科技、市场管理的引进……”他提出,要进一步优化完善司法重整制度。
除此以外,杜万华还从建立和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破产审判相结合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府院协调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管理人制度、建立和完善强制执行与破产审判协调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构建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大力加强破产保护法律文化建设等角度建言献策,提出具有指导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宝贵意见。
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近年来,在中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下,上海法院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方法论,围绕优化企业高效重整、快速出清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推动形成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数字化方向的破产工作格局。
截至目前,上海法院已连续8年每年制定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方案,推动出台浦东新区破产法规等先行先试举措,培育形成承认日本民事再生程序、中国香港清盘程序等跨境破产典型案例,建立健全破产财产“一网通查”、破产事务“一网通办”机制,办理破产制度机制创新取得显著成效。
此次培训班聚焦破产审判实务,设置《法治化营商环境:价值观与方法论》《双碳发展下的绿色金融创新与展望》《跨境破产理论与实务新发展》等系列课程,旨在进一步提高破产法官的办案水平和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听课感言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
文字:郭燕、章金
责任编辑:周婧、陈洁
编辑:左雨欣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上海高院”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