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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致敬园丁,一起了解教育相关的税收政策!

转自:上海税务 2025-09-10 13:18:48

第41个教师节

又是一年教师节,申税小微祝广大教育工作者节日快乐!今天,申税小微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教育相关的税收政策~

01

增值税相关政策

1.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Tips: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2.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02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03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关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拓展阅读:

产教融合型企业看过来,政府性基金抵免不容错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抵免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20〕27号)

供稿:华依琳

制作:潘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