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师:
王先生
王先生:
您好,来信收悉。
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进行了多项重要修改,此次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据此而制定。对于出版行业可能直接涉及的版权刑事司法保护问题,主要涉及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以及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新司法解释对这两个罪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诸多新解释,主要提示以下几个方面:
原“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将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解释为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但如此便导致刑法第218条有可能成为废条,因此理论上有观点主张:“将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理解为总发行、批量销售或者大规模销售(但不限于第一次销售),而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理解为零售。”为了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此次新司法解释则明确将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限定为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不包括单纯发行行为。
尽管《著作权法》第49条、第53条规定了受到禁止的对技术措施的直接规避与间接规避行为,但刑法第217条第6项仅将直接规避行为列为构成要件。而根据新司法解释,“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标准的”,同样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即将部分间接规避行为也解释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增加、调整了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以及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使其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查智俊
kelvshi202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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