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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发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出版企业和从业人员需注意哪些要点?| 柯律师

转自:上海科协 2025-09-12 15:58:55

柯律师:

您好!
我们是一家从事出版活动的企业。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想请问,随着该司法解释的施行,对于出版类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而言,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要点?谢谢您。

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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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

王先生

您好,来信收悉。

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进行了多项重要修改,此次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据此而制定。对于出版行业可能直接涉及的版权刑事司法保护问题,主要涉及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以及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新司法解释对这两个罪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诸多新解释,主要提示以下几个方面:

  原“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将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解释为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但如此便导致刑法第218条有可能成为废条,因此理论上有观点主张:“将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理解为总发行、批量销售或者大规模销售(但不限于第一次销售),而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理解为零售。”为了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此次新司法解释则明确将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限定为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不包括单纯发行行为。

  尽管《著作权法》第49条、第53条规定了受到禁止的对技术措施的直接规避与间接规避行为,但刑法第217条第6项仅将直接规避行为列为构成要件。而根据新司法解释,“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标准的”,同样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即将部分间接规避行为也解释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增加、调整了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以及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使其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查智俊 

柯律师信箱:

kelvshi202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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