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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长兴岛世界级现代化造船基地,这场发布会聚焦船舶与海洋装备产业

转自:浦江天平 2025-10-24 17:12:1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制造强国、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更有力地护航长兴岛世界级现代化造船基地建设,今天(10月24日)上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服务保障长兴岛世界级现代化造船基地建设总体情况和典型案例

崇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单丹,崇明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韩啸,崇明区人民法院长兴人民法庭庭长王秋红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崇明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何瑞鹏主持。

本场发布会是上海法院“促公正 作表率——深入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第24场

坚持多措并举,做实服务保障

长兴岛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发展,是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发展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崇明区人民法院聚焦长兴产业发展特点和需求,持续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为长兴岛船舶与海洋装备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和服务。

一是精准司法护航,维护产业发展。重拳打击诈骗等侵害船舶产业链安全的犯罪行为,守护产业安全。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创新“跨院联动+一揽子解纷”机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深化府院联动,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促进市场活跃度,释放发展新动能。

二是织密服务网络,延伸司法触角。推出服务保障长兴岛世界级现代化造船基地建设十条举措,做深做实司法服务保障工作。设立驻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园区诉调对接工作站,设置绿色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法治观察点,持续深化“线上+线下”双轨服务模式:线上依托在线诉讼服务推动“一键解纷”,降低企业诉讼成本;线下通过上门服务、预约开庭、联动调解等,提升诉讼便捷度。

三是深耕基层治理,擦亮法治品牌。驻地人民法庭积极打造法治文化品牌,将司法服务融入涉船企业治理。联动司法所、派出所、平安办等构建“庭所共建”机制,有力化解矛盾纠纷。依托船企选派的“第二书记”嵌入治理网格,源头预防涉企纠纷。创新“巡回审判进车间”模式,让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现代化造船基地焕发新动能。

发布典型案例,护航海装产业

目录

本次发布会上,崇明区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实践,选取10个涉船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涵盖诈骗犯罪、房屋租赁、承揽合同、劳动争议、公司强制清算、建设工程施工、特种材料买卖等领域。这些案例既反映出涉船案件的主要类型,又体现企业治理、合同履行等方面的问题,为涉船企业及劳动者防范风险提供一定的指引。

例如,在一起涉船企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中,面对雇主责任险理赔中用人单位形式上不一致的情况,人民法院回归雇佣关系本质,通过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核心证据综合认定雇佣关系。该案也督促保险公司理赔时应当实际审查,避免不合理的拒赔,对保障雇主合法权益、规范雇主责任险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

又如,在一起申请执行劳动仲裁纠纷案中,被执行船企自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后,因执行案件信息公开陷入经营发展困境,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被执行企业的履行行为,依法通过“屏蔽信息+出具证明”助力企业实现信用修复,护航企业发展。

今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建设长兴岛世界级现代化造船基地的实施方案(2025-2027年)》。司法服务保障应当积极融入党中央关于制造强国、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紧跟市委市政府对长兴岛产业发展新定位、新任务和新要求。

下一步,崇明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提高站位、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找准司法服务保障长兴岛世界级现代化造船基地建设的结合点、切入点、着力点。

代表委员点评

胡宏宇

上海市崇明区人大代表,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崇明区不仅是上海重要的海洋装备制造基地,也是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核心区域。法院这次有针对性地发布案例,涉及到多个方面,具有一定典型性,体现了司法在服务保障长兴岛世界级现代化造船基地建设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希望法院进一步发挥典型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为产业发展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和有力的法律服务,更好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梁金萍

上海市崇明区政协委员,九三学社区委委员,长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不仅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进行了介绍,还阐释了司法裁判的法律观点和依据。特别是这些案例体现了司法裁判“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判决、调解等不同纠纷解决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下一步,希望法院继续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做好海装产业司法服务保障工作。

典型案例

/案例1/

依法打击用工诈骗犯罪 维护涉船企业稳定运营

——严某荣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严某荣谎称其能为邓某林疏通关系,使邓某林承接上海某海洋工程服务公司船舶维修保养工程,并通过微信聊天冒充上海某海洋工程服务公司领导等方式获取邓某林信任,共骗取邓某林33万元。后被告人严某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截至案发前,被告人严某荣共归还被害人邓某林15.5万元,仍有17.5万元未归还。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严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认罪悔罪态度尚不彻底,且其当庭亦自认供述不诚,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严某荣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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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严某荣谎称能疏通关系承接工程,利用被害人对业务拓展的需求实施诈骗,扰乱正常的工程发包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严重损害了有关船企的商誉和形象。长兴岛海洋装备产业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稳定至关重要。此类诈骗犯罪扰乱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关系,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间接威胁产业链的稳定运行。依法打击该类犯罪,有利于清除危害涉船产业生态的“毒瘤”,为国家重要产业基地的稳定运行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案例2/

依法认定涉船雇佣关系 规范用人单位保险理赔

——上海某船舶工程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船舶工程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为雇员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原告员工冀某工作时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原告与冀某签订调解协议,原告支付冀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万元。原告赔付完毕后向被告提交工伤材料,但被告认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记载的冀某的用人单位并非原告,因此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原告上海某船舶工程公司与冀某的雇佣关系,有《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人事代理协议书》及社保费用转账凭证互为印证。《认定工伤决定书》系对冀某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实际并未对冀某的用人单位进行查明及认定。至于为冀某申请工伤及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况,涉及案外公司与原告的内部约定,不影响本案中对雇佣关系的评判。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冀某为原告的雇员,并据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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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中,面对雇主责任险理赔中用人单位形式上不一致的情况,法院未机械作出认定,而是回归雇佣关系本质,通过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核心证据综合认定雇佣关系,体现了对证据综合审查的严谨态度,也督促保险公司理赔时应当实际审查,避免不合理的拒赔,对保障雇主合法权益、规范雇主责任险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3/

依法认定工伤保险赔款 保护企业员工双方利益

——彭某德诉某船舶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德在某船舶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安排下在某船厂从事装配工作期间,分别发生三次工伤,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分别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十级、八级。后某船舶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彭某德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某船舶工程公司决定撤销并注销上海分公司。原告先后诉至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辩称,被告曾就原告第二次工伤向原告支付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另被告的上海分公司注销后,被告将原告安排至其他公司就职,故不同意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裁判结果

某船舶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解除与原告彭某德劳动关系后,依法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现分公司已注销,相应债务应由其总公司即被告承担。被告安排原告至其他公司工作不能免除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义务。另根据法律规定,应按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故某船舶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支付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在本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抵扣。最终,法院扣减25000元后,判决被告某船舶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彭某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7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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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本案系一起发生在某船企厂区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本案裁判既维护了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法扣减了同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已支付的工伤款项,保障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实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4/

跨院司法协作凝聚合力 涉船供货纠纷实质化解

——上海某阀门公司诉上海某特种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阀门公司是某船舶公司下属某研究设计院的供应商,其为向某研究设计院供应高压空气接头,向被告上海某特种材料公司采购特种锻棒,双方就采购事宜先后订立四份合同。后因锻棒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生产的高压空气接头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规定标准被退货。根据检测机构出具的分析报告,送检样品没有达到技术标准。原告以被告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原告要求,导致产品被第三方退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处理结果

因原、被告不同合同中对管辖事宜存在不同约定,故纠纷发生后,原告分别向崇明法院、嘉定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上海某特种材料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某阀门公司113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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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加工损耗和废料残值,而两案中所涉货物虽属不同批次,但废料已经混同,无法区分。为推进实质解纷,崇明、嘉定两院承办法官加强合作,通过共同开展现场勘验、联合调解等积极履职,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覆盖所有争议的一揽子调解协议,避免了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5/

高效调解破解租赁僵局 司法赋能涉船企业经营

——上海某置业公司诉上海某实业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置业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实业集团公司签订了《沿街商铺综合楼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某处建筑面积合计24274.15平方米的沿街商铺及综合楼出租给被告作经营之用,租期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30年3月31日止,季度租金为24365160元,支付方式为按季度支付,先付后用,每一期届满时预付下一期租金。后原告与被告签订《〈沿街商铺综合楼租赁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起租日为2021年1月1日,被告应于2020年7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首期租金,租金及支付方式与租赁协议一致。原告按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交房义务,然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原告认为被告显属违约,应当支付欠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双方就租金及违约金支付问题协商无果,故涉诉。

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上海某实业集团公司分期支付原告上海某置业公司欠付的租金139286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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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仅快速化解了租赁双方的矛盾,避免了诉讼对涉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拖累,更为企业间诚信合作树立了和谐范本,体现了司法服务实体经济的精准度,彰显了调解机制在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的独特优势,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助推长兴海洋装备基地建设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案例6/

妥善调处涉船装饰纠纷 保障特种船舶研制工作

——某门窗公司诉某建设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门窗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某门窗公司承建某船厂特种船舶研制保障及协作生产辅助用房项目的装饰工程,包括铝合金推拉窗、固定防雨百叶、组合门窗等的制作和安装。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木质防火门、成品木门等的制作与安装等工程内容。项目竣工后,因双方对工程量、工程款结算、工期交付等产生争议,遂涉诉。

处理结果

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约。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在明晰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充分释法明理,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的理念展开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分期支付原告某门窗公司剩余工程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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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船舶装备制造产业与海洋强国战略实施息息相关,本案所涉项目系特种船舶研制保障及协作生产辅助用房项目的装饰工程,如因案件进入工程量审价环节而致纠纷久拖不决,势必影响项目正常推进。法院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法官的工作主动性,深入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达到双赢共赢多赢的效果。

/案例7/

协商调解实质化解纠纷 助力造船企业降本增效

——四川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某建设公司中标被告上海某集团公司宿舍楼改造项目,双方签订《承揽合同》。后四川某建设公司完成部分工程项目并通过验收。依合同约定,上海某集团公司应支付工程款428万元(含工程量款、量差缺项增项等),但仅支付了25万元,尚欠403万元。上海某集团公司抗辩称四川某建设公司施工存在质量缺陷,上海某集团公司自行进行维修并支出了费用,主张从四川某建设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保修金。

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工程款支付、保证金返还、增值税发票开具等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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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高效调解,在确保上海某集团公司充分举证行使法定抵销权的同时,亦有效保障四川某建设公司的债权回收,显著降低企业诉讼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既降低了诉讼保全对船企资金链的影响,又积极助力上海高端船舶基地配套工程顺利推进。

/案例8/

强制清算终结船企经营 平衡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张某平申请上海某船舶修造公司强制清算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平与案外人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某船舶修造公司,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张某平担任监事。由于经营不善,长期亏损,股东会决议对公司进行清算解散,办理税务工商注销手续。后清算组出具了清算报告,但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现张某平认为上海某船舶修造公司尚有债权债务未作处理,并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损害股东利益,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上海某船舶修造公司及李某认为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注销的责任在于张某平,且不存在拖延清算的事实。

裁判结果

虽上海某船舶修造公司进行了自行清算,但形成的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决议确认。且在上海某船舶修造公司尚存债权债务未作处理的情况下,即确认剩余财产,并对此作出分配的行为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裁定受理申请人张某平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并在指定清算组入驻上海某船舶修造公司完成清算工作后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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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强制清算系通过法定程序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旨在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类债权债务关系,平衡公司、债权人、股东等各方主体利益。本案中,上海某船舶修造公司因股东之间争议导致长期无法经营,资产闲置,其既无继续经营之意图,也无继续经营之条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符合强制清算条件,对其进行了强制清算,一揽子解决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财产分配问题,在彻底解决股东之间争议的同时,帮助企业依法合规退出市场,同时盘活剩余资产,促进市场活跃度。

/案例9/

明理释法调解化解纠纷 提升船企知产保护意识

——孙某兵诉上海某职业培训学校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兵系某诗作的著作权人,并向某省版权局办理了著作权登记。被告上海某职业培训学校系上海某船厂旗下培训学校,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以文本形式的诗作,经和原告的某诗作对比,除部分字词有所调整外,其表达的形式、内容与原告的某诗作基本无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起诉要求被告删除原告某诗作并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被告上海某职业培训学校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删除某诗作,并对原告作出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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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被告作为船企旗下的培训学校,经法院的普法释明,了解到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认识到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系侵权行为。本案的依法处理对于引导船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企业内部制度规范起到了正向促进作用。

/案例10/

依法修复涉船企业信用 助力重返正常经济活动

——胡某生申请执行上海某船舶科技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案

基本案情

胡某兵系上海某船舶科技公司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离世。胡某兵的亲属胡某生等三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上海某船舶科技公司支付遗属待遇。经调解确认,上海某船舶科技公司向胡某生等三人支付4.5万元。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查明,上海某船舶科技公司在执行立案后已主动向胡某生等三人付清应付款项。上海某船舶科技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公司正筹备参加项目投标,但因执行案件已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部分企业信息平台已同步对外推送该信息,招标单位由此认为公司不具备投标条件。故请求法院屏蔽公司的执行案件信息。

处理结果

经审查,被执行人上海某船舶科技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符合屏蔽条件,法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某船舶科技公司的执行案件信息予以屏蔽,并为其出具履行债务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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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民事主体涉执案件信息已成为营商主体识别交易风险的重要参考。企业可能因涉执而在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处于不利竞争地位。因此,对积极履行、诚实守信的企业进行执行案件信息屏蔽,及时修复企业信用尤为重要。本案中,被执行企业自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又因执行案件信息公开陷入经营发展困境。法院充分考虑被执行企业的履行行为,通过“屏蔽信息+出具证明”助力企业实现信用修复,护航企业发展。

来源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金融审判庭、执行局

文字:胡美琳、何瑞鹏

摄影:王嘉楠

责任编辑:胡明冬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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