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守护上海海岸安全、规范海塘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办法》的落地,不仅与上海沿海区域的防洪挡潮息息相关,更直接影响着沿海城市建设、资源开发与民生安全。
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理解《办法》内容、掌握其中关键条款,上海水务海洋将开启系列解读专栏,分四期带领大家全面了解《办法》核心内容,并针对重点条款展开深度剖析。上期,我们已为大家解读了《办法》第9-14条,今天我们继续从海塘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限制行为等方面,为大家科普解读《办法》第15-22条!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在海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
(二)削坡或者挖低堤顶;
(三)毁损防浪作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禁止损毁海塘测量标志、里程桩、界桩等附属设施。
相关解读:

海塘测量标志

海塘里程桩和海塘分界点铭牌

海塘界桩







第十六条(从事有关行为的要求)
在海塘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经区水务部门批准;但在主海塘、一线海塘上从事第一项行为涉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应当经市水务部门批准:
(一)钻探、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垦殖;
(三)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堤上行驶。
相关解读:





超重车是指车辆总重量超过海塘设计承载标准。上述禁止行为和从事有关行为的要求,均与《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施工要求和竣工验收)
在海塘保护范围内经批准进行钻探、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施工。
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相关解读: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区水务部门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海塘保护范围内准予许可的活动范围、方式和期限规定内施工。如超出准予范围或期限,属于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堤顶道路的使用)
需要利用公用岸段海塘的堤顶作为专门或者主要运输道路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区水务部门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承担堤顶道路的维修和养护责任。
本市发布防汛预警时,市、区水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取设置标志或者发布通告禁止车辆通行等措施,确保堤顶道路安全,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相关解读:
根据水利部《堤防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堤顶道路和上堤道路是堤防管理和防汛抢险的专用道路,原则上不得作为社会交通通道。”
本《办法》明确了需要利用公用岸段海塘的堤顶作为专门或者主要运输道路的,应到属地水务部门办理“使用海塘堤顶道路的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水毁修复)
因风暴潮等自然灾害超过海塘防御标准,造成海塘损毁的,由区水务部门根据实际受损情况向市水务部门申请海塘工程修复资金,经市水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
相关解读:
上海市位于长江入海口,其地理位置易受洪水、台风、暴雨及天文大潮等自然灾害的侵袭。受损的海塘工程的快速修复成为保障城市安全、坚守海塘防线的首要任务。本条明确在遭遇超标准自然灾害,造成海塘损毁的,通过“区水务局提出申请、市水务局严格审核,市财政局精准核拨”模式,落实修复资金,为坚守海塘防线、筑牢防汛安全屏障提供了坚实保障。

第二十条(海塘绿化)
在海塘范围内的宜林地带,市、区水务部门应当组织营造保护海塘的林木。
相关解读:
本条款明确了市、区两级水务部门是海塘范围内宜林地带营造护塘林木的责任主体。
在海塘保护范围内,普遍分布着诸如麦冬、马尼拉等草本植物,冬青、黄杨、红叶石楠、海桐等灌木也随处可见,此外龙柏、桧柏、池杉、柳杉、柳树等乔木亦在此地扎根生长。在这些适宜地段栽种树木,不仅为海塘增设一道生态保护屏障,而且树木的根系紧握土壤防止水土流失,从而进一步增强了海塘的防灾减灾能力及稳定性,这无疑是对海塘工程防护措施的重要增益。

红叶石楠、水杉

麦冬、垂柳
第二十一条(美丽生态海塘建设)
在符合海塘防汛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各区和专用单位加大资金投入,因地制宜开展美丽海塘、生态海塘建设,融合建设文化展示、慢行交通、健身步道、观景休闲等设施,打造海塘风景秀带。
相关解读: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在确保海塘运行和防汛安全前提下,秉承海塘安全至上的原则,遵循一体化发展的理念,增添了美丽生态海塘建设内容,鼓励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增加资金支持,依据地方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美丽海塘、生态海塘建设工作,融合文化资源、发展慢行交通系统、建设健身步道以及观景休闲区,以打造一条风景如画的海塘风景秀带,共同绘制一幅“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画卷。




以上就是《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第三期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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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