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容易被忽视的误区。申税小微在此整理了一份涉税政策测试题,帮助您顺利解锁政策要点,看看能答对多少?
申税小微
判断题一:
纳税人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时,核算要求可以简化处理。
解析:纳税人必须单独核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纳税人必须建立详细的再生资源收购台账,记录供货方信息、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票据取得情况等。如果现有账册系统已包含这些内容,可以不用单独建账,但必须留存备查。
判断题二: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所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的所有资源综合利用劳务,都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解析: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所附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退税比例30%-100%。

同时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判断题三: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购进的再生资源必须取得相应的发票或凭证。
解析: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2.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3.上述“从销售方取得的发票”,包括通过“反向开票”方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
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的即征即退规定。
判断题四:
任意资源回收企业均可以向被收购对象“反向开票”。
解析: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判断题五:
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析:并不是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适用!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供稿:马嘉祺 华佳琦
制作:郑大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