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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 上海网络检察案例

转自:上海检察 2025-10-30 21:25:29

案例一

吴某某等3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徐汇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林某某为非法牟利,接收引流推广任务后,通过添加好友、组建通讯群组,在群内发布以社会热点事件为标题的图片链接,吸引群内成员点击,为诈骗、淫秽等非法网站引流推广。经查,吴某某、梁某某、林某某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30万余元、20万余元、10万余元(以下币种同)。

2024年7月,徐汇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非法引流呈链条化趋势,犯罪人员利用社会热点事件嵌入色情、暴力等违法内容,为赌博、诈骗等网站推广引流,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威胁公众财产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应坚持全链条打击、源头治理,铲除“黑流量”滋生土壤。检察官提示,非法引流系为诈骗、赌博等犯罪输送“客源”的关键环节,参与其中可能涉嫌犯罪,切勿为“快钱”触法。公众应增强识别能力,不点击不明链接或下载来源不明应用,切实防范信息泄露与财产损失风险。

案例二

某信息科技公司、陈某、周某损害商品声誉案

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嘉定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周某在经营被告单位某信息科技公司期间,为打击竞争对手、提升自身产品销量,故意散布两份虚假商品检测报告,谎称被害单位某款脱毛仪质量不合格。随后,二人撰文捏造“商品可能导致消费者失明、孕妇流产、胎儿畸形、基因突变”等虚假信息,并雇佣“网络水军”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炒作传播。虚假信息发布后,被害单位产品在电商购物节期间被平台下架、线上直播活动被取消、退货量激增,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900万余元。

2023年12月,嘉定区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某信息科技公司,被告人陈某、周某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0月,法院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某信息科技公司罚金,被告人陈某、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均并处罚金。被告单位及陈某、周某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2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雇佣“网络水军”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的案件增多,犯罪人员借社交及短视频平台传播不实内容,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企业权益。检察机关准确认定损害商品声誉犯罪事实,并通过检察建议、平台治理等方式推动构建“打击—监管—预防”一体化网络治理体系。检察官提示,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企业、平台等各方都需共同维护健康网络环境,防范制止网络谣言。消费者亦应理性辨别信息,警惕商业虚假宣传,共同维护公平、透明、健康的网络营商环境。

案例三

马某、刘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静安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某娱乐公司研发一款手机游戏平台,用户在该平台注册账号并实名认证后可进入游戏。

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马某自行编写游戏平台注册激活软件,使用软件批量注册并实名认证该游戏平台账号。马某先通过代理IP绕开某娱乐公司的单IP操作频次限制,并使用其从“号商”处获得的QQ账号、密码,或者通过接码平台获取的手机号、验证码等,导入上述软件批量注册该游戏平台账号。嗣后,马某将其非法获取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导入该软件,对上述游戏平台账号进行批量实名认证,从而获得具有实名账号权限功能的游戏账号11万余组。

2023年10月,马某将上述经实名认证的游戏平台账号、密码,连同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全部提供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明知上述游戏账号系犯罪所得,仍对外出售,获利人民币20万余元;马某从中获利10万余元。后二名被告人退出部分违法所得。

2024年12月,静安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刘某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5年2月,法院以被告人马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被告人刘某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判决马某、刘某龙永久删除非法获取及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本案系全市首例利用技术手段批量注册实名游戏账号案。检察机关引入技术调查官,以“技证融合”模式突破犯罪手法,追溯批量注册、实名认证及账号倒卖全链条,结合刑事打击与民事公益诉讼,并通过检察建议、普法宣传推动长效治理,实现惩犯罪、护公益、优环境的综合成效。检察官提示,游戏实名制是追溯身份、落实责任的基础制度。犯罪人员通过“代认证”“假实名”非法交易账号,形成黑灰产,侵害信息、扰乱秩序。用户应从官方渠道认证,不购入来源不明账号;从业人员不得开发、提供绕开实名制的工具,共护清朗网络空间。

案例四

陶某某盗窃案

普陀区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未成年人陶某某(17周岁)先后六次在本市地铁站内的三家店铺盗窃盲盒产品,后通过一款网络盲盒交易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销赃,并将所得赃款提现。经查,涉案盲盒数量近百个,总价值人民币5800余元。

2023年3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陶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6个月。考验期满后,于同年9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办案过程中,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发现涉案盲盒交易APP存在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等问题,遂将线索移送APP注册所在地的普陀区检察院。

普陀区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该APP存在未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和网络不良信息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及磋商函。后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约谈该APP运营方,并对该APP立案调查,作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现该APP已全面整改到位。

检察官说法

网络盲盒作为新兴业态深受年轻人欢迎,但部分未成年人沉迷其中甚至引发犯罪。检察机关针对此类跨区域业态中未成年人保护不足问题,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强化跨地协作,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协同相关行政机关督促网络企业整改规范经营,共护清朗安全的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检察官提示,护航未成年人网络健康成长需社会协同共治。网络企业应严格落实青少年模式,筑牢内容与消费安全防线;未成年人应养成良好用网习惯,远离网络沉迷。

案例五

左某某贩卖毒品案

徐汇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左某某赴境外留学,后吸毒成瘾辍学并混迹于当地电音圈,结识多名赴当地参加电音节的中国公民。2023年9月至2025年1月,左某某与黎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结伙,以赴当地参加电音节的中国公民为目标,通过在社交平台发布含毒品黑话的小广告的方式,向其贩卖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片剂(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氯胺酮(俗称“K粉”)、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大麻烟弹、“邮票”等毒品共计20次,涉及购毒吸毒人员30余人。其中,左某某在我国或当地境内,通过社交平台招揽买家,使用网络通讯软件商量毒品种类和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收取毒资,随后通知当地上家通过跑腿软件将毒品送至买家所在酒店或娱乐场所。经查,左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2025年5月,徐汇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当前,利用网络由境外向中国公民贩毒成为毒品犯罪的新模式,此类案件常呈现无实物证据、贩卖行为查证难、毒品数量认定难等特点。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网络聊天记录、毒资流水及境外寄递信息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并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实现全链条打击。检察官提示,随着互联网发展和出入境便利,境外毒品渗透更趋隐蔽,公众应提升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惕新型毒品伪装,在境外谨慎进入管理混乱场所,不轻易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食品、电子烟等,杜绝因追求刺激尝试毒品,发现涉毒信息立即报警。

案例六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侵犯市场竞争秩序民事公益诉讼案

黄浦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外卖平台开设店铺200余家,主要从事网红餐饮店代购及配送服务,并通过配送服务费营利。为快速提升新店铺在平台内评分及搜索排名,该公司自2021年7月起,组织人员实施刷单行为。截至2022年1月,共支付刷单费用共计人民币数万元,虚构网络订单1500余笔,以此实现不正当引流,短期内显著提高了店铺信誉度及实际销量。

黄浦区检察院于2023年6月2日依法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未有其他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年8月,黄浦区检察院依法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开展磋商,签订磋商协议,要求该公司自行删除外卖代购店铺的虚假订单及评论并提交合法经营承诺书。上述修复义务应在一周内即时履行完毕。该公司最终通过关闭违规店铺、删除虚假评论、提交合法经营承诺书等方式,全面履行公益修复义务。

检察官说法

“刷单炒信”行为虚构交易与评价,误导消费者决策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调查、公告与磋商,督促侵权人在承担行政责任基础上履行公益修复义务,以审前磋商形式缩短公益受损时间,兼顾公益修复与对企业经营的包容审慎。检察官提示,应严守法律底线,“刷单炒信”看似是“流量捷径”,实则严重扰乱市场、侵害消费者权益。商户应诚信经营,凭商品与服务品质赢口碑;平台须加强风险防控,通过“系统审核+人工核查”机制,从源头压缩刷单空间。

案例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督促长租公寓规范

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行政公益诉讼案

虹口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虹口区检察院在筛查“12345”热线工单中发现,某公司下属住房租赁企业未依法履行个人敏感信息处理告知义务,单方面启用人脸识别系统作为某长租公寓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部分租客明确拒绝人脸信息采集后,企业仍未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并称如不同意就将无法继续提供租赁服务。同时,该企业未制定数据安全内部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计算机设备和操作软件的安全防护等级较低,且未对操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数据安全存在严重隐患。截至当月,该企业共采集600余组在住租客个人信息,以及大量含退租租客、访客、外卖及快递人员等其他人群的个人信息,涉及人脸图像、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及住宿信息等敏感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上海市数据条例》等相关规定,该企业变相强迫收集人脸信息,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也未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损害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

当月,虹口区检察院向相关部门送达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督促企业整改门禁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在后续系统备案、租户治安管理等方面,协同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部门督促涉案企业立即整改,删除相关人脸信息,并建立月度清理机制。该企业上级公司制定《客户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制度,修订租赁合同新增告知说明,并下发至全市各门店严格执行,全面消除生物识别信息泄露风险。

检察官说法

长租公寓快速发展带来信息泄露与违规使用风险。检察机关坚持“数据与业务协同治理”,协同行政监管部门引导市场主体合规使用技术,督促企业删除违规采集信息、完善制度,消除生物识别信息泄露风险。检察官提示,技术应用具有双面性,人脸识别虽提升效率,但也易引发信息泄露风险。应用主体应履行法定责任,排查数据安全隐患;公众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了解自身权益,遇误导、欺诈或胁迫等情况时及时依法维权。

案例八

韩某侵犯著作权案

杨浦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某文化传播公司注册成立,由被告人韩某担任股东并负责实际经营。

2017年10月,韩某以某文化传播公司名义在某视频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发布各类视频。自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某文化传播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某科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由韩某将多部知名音乐作品制作成音乐短片在其账号发布,通过视频网络平台供用户点击浏览,并非法获取平台分成收益。经鉴定,上述音乐短片中的音乐内容与权利人的原创音乐构成实质性相似。经审计,自2022年5月6日至2023年9月4日,上述音乐短片在视频网络平台上获得完播量共计3000万余次。被告人韩某向著作权人某科技公司退赔人民币15万元。

2024年11月,杨浦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韩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现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数字技术推动音乐产业蓬勃发展,网络平台成为核心传播渠道。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此类案件专业性强、数据量大、刑民行交叉等特点,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破解电子数据证明难题,并通过检察建议助力平台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检察官提示,各类数字作品均受法律保护。账号经营者应恪守底线,尊重创作成果,勿以违法手段牟利;平台经营者须落实内容监管责任;公众应自觉抵制盗版,积极举报侵权行为,共同保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