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6月,上海铁检院在办理一起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案件中发现:邱某某在本市嘉定区马陆镇某公益林地内使用网捕方法猎捕野生鸟类42只。涉案野生鸟类中16只已死亡被无害化处理,26只尚存活。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野生鸟类均为珠颈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邱某某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生态恢复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检察履职 上海铁检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函询权利人代表上海市嘉定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是否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嘉定绿容局复函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商请上海铁检院支持。 2025年9月,上海铁检院组织涉案人邱某某和权利人代表嘉定绿容局,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就邱某某是否可通过公益劳动替代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召开听证会,在听取邱某某及权利人代表嘉定绿容局意见后,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益心为公”志愿者一致认为邱某某可以通过公益劳动替代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听证会后,上海铁检院支持嘉定绿容局与邱某某开展生态环境赔偿磋商,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邱某某承担其非法狩猎行为致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司法鉴定费用,并就非法狩猎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部分费用邱某某需通过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森林防火巡查及林地养护巡查等公益劳动代偿,并由嘉定绿容局与公益劳动执行地点属地人民政府共同监督。 经验做法 2025年10月上海铁检院支持嘉定绿容局将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公示期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协议生效后当事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至2025年12月底生态赔偿金赔付及公益劳动已履行完毕。 本案针对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函告、提供法律咨询、主持听证、组织磋商等方式协助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借助外脑力量,对涉案鸟类价值、鸟类种群减少、生态链破坏等生态功能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为精准追责与修复提供专业支撑;采取“货币赔偿+公益劳动”的方式,督促当事人以实际行动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惩戒教育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 精准司法履职是 检察公益诉讼守护鸟类资源的核心底色 上海铁检院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将公益诉讼履职深度融入案件办理全过程,科学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细致梳理案件证据与法律逻辑,清晰区分各环节责任、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坚决杜绝同一生态损害的重复评价与重复追偿。对非法猎捕、出售野生鸟类等案件,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赔偿责任;对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人,依法追加其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一并起诉,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全方位保护。 破解评估难题 专业支撑为公益诉讼精准履职保驾护航 针对野生鸟类被毒杀、使用禁用工具猎捕等情形下,损害后果鉴定难、计量难的行业痛点,上海铁检院积极借助 “外脑” 力量,构建专业评估支撑体系。该院联合绿化市容、价格认定等部门,严格复核涉案鸟类的种类、数量及直接经济损失;同时联动司法鉴定部门与鸟类专家,探索开展鸟类种群减少、生态链破坏等生态功能损失评估,为生态损害精准追责与科学修复提供专业依据。通过专业评估明确涉案鸟类价值及生态损害程度,为后续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让公益诉讼追责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深化协同治理 检察一体化让公益诉讼履职效能持续延伸 上海铁检院充分发挥集中管辖优势,主动加强与绿化市容、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联动,推动相关部门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开展常态化普法教育;同时健全与行政机关的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案件办理、损害赔偿、修复执行等问题沟通协调,实现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的社会治理效果。促进野生鸟类保护从个案办理向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延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