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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与女下属婚外情,被其丈夫举报后开除!上司: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赔我43万!法院判了!

转自:申工社 2026-04-08 12:53:32

公司一课长被举报,

与已婚女下属有不正当关系,

公司以违反《员工手册》为由将其开除,

该课长却辩称:

我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

不算违规!

还向公司索赔43万!

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法院怎么判?

事件回顾

2005年8月,向某入职浙江宁波某自动化有限公司任操作工,2019年1月起任生产11部机械课课长,月平均工资22876元。孟某系生产11部装配员。

2021年9月27日,孟某的丈夫郑某、郑某姐姐实名向公司举报称,向某与孟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要求公司核查处理。

△图片由AI生成,非新闻事件图

2021年9月29日,公司发布公告称:“生产11部机械课课长向某,在职期间个人生活作风不检点,已触犯道德底线,影响恶劣。上述员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严肃员工纪律,依据《员工手册》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公司《员工手册》第十四条规定“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第十六条规定“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十二)于公司范围内赌博、喝酒滋事、实施暴行或有伤风化行为的”。

2021年10月28日,向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32456元

2021年11月11日,孟某在证人证言中承认与向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提供了多次打车至向某住处的打车记录

△网络配图,非新闻事件图

向某辩称:

自己与孟某仅为普通朋友,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公司《员工手册》的条款适用前提是“公司范围内”,应为公司办公场所或公司经营的范围内,为地域概念即便孟某承认两人所谓“婚外情”,也没有在公司经营范围内进行,因此该条款不适用。

综上,公司系违法解除。

公司则认为:

结合孟某的证言与打车记录等,可以认定孟某与向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②《员工手册》规定的“公司范围内”,并非地理位置。

2021年12月15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向某的仲裁请求

向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员工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企业形象

公司系合法解除

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点为公司解除向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中,向某在与公司员工李某的通话记录中,承认过与孟某存在婚外情,结合孟某的证人证言、打车记录、举报信等,法院对公司主张的向某与孟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

向某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与下属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损害企业形象,违背公序良俗,公司依照《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且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也依法征求工会意见,故解除行为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向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长提醒

无论你身在哪个行业、何种岗位,

都应坚守道德“底线”、

职场“红线”、法律“高压线”

申工社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期编辑:茅轶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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