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核心风险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包括相关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
合规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应对不征税收入及其支出进行专项、单独的台账管理。当该资金发生费用化支出或购置的资产形成折旧、摊销时,对应的费用额、或资产形成的折旧/摊销额已经用于税前扣除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不得在税前扣除。
供稿:宋沅金
制作:郑岚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