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肝肾亏虚多尿拒调岗
被解雇,
而将公司告上法庭。
官司一路打到二审↓
案件回顾:
员工肝肾亏虚被调岗
连续3天拒绝上岗被辞退

张某于2018年11月17日入职某制造公司,岗位为操作员。
入职后张某因身体不适就医,2019年2月3日被诊断为肝肾亏虚,医生要求:避免熬夜、避免劳累、注意休息。公司安排职工回产线先上白班。
2019年12月4日,公司安排张某去镭射生产线工作,张某认为镭射岗位有辐射,且生产线速度快,分分钟都不能停下来,自己身体要频繁上厕所,适应不来,要求调回原来岗位。经过与工会、HR,包括职工本人一起协商后决定安排他回白班岗位,但张某需要在12月16日前重新上交医院的CT检查以及医生证明。
张某也同意,但回到产线后,他却以身体不适不能上岗为由,12月4日至6日连续3天拒绝到新岗位。
公司依据内部《纪律执行程序文件》,以“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连续3天各给予书面警告、每次扣2分,累计扣满6分。按制度规定,累计扣分达6分可即时解雇。公司于12月6日解雇张某,并当日通知工会。

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张某岗位为操作员,公司因生产安排进行轮岗,调整前后岗位工作内容与强度差异不大,属于合理工作安排。公司依据《纪律执行程序文件》,就其违纪行为予以辞退,解除行为合法。据此,仲裁委驳回张某关于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
张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
二审判决却“大反转”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指出,公司与张某、工会协商后,约定张某可在12月16日前补交医疗证明,公司却在12月6日提前辞退,违反协商约定。
如厕是正常生理需求,张某身患肾虚,如厕频率高于常人属客观情况,公司以此认定其擅自离岗不合理。公司无证据证明张某连续3天全天离岗,且以相近事实连续扣分辞退,缺乏依据。同时,公司未对张某进行培训即调岗辞退,不符合法定解除程序。
一审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判令支付赔偿金11133.51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安排相近岗位工作,公司已考虑张某身体情况,未安排夜班,调整至强度相近的白班岗位,且允许正常如厕,调岗合理。
协商补交医疗证明,并非张某可拒绝到岗的理由,张某连续3天不到岗属3次独立违纪行为。公司依据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辞退,已通知工会,实体与程序均合法。
二审改判认定公司解除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号(2020)粤04民终2857号
申工社综合整理自裁判文书网、劳动派等
本期编辑:凌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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