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对下列被我支队依法扣留车辆(见附件)进行公告。上述扣留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效证件到我支队接受处理、领取车辆。对逾期无人认领的车辆,我支队将依法进行处置。
本支队地址:上海化学工业区和工路1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顾警官,021-67120110。
特此公告。
附件:《扣留车辆清单》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分局
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