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委会履职缺位时垫付的
维修资金能否追偿



本期导读

小区共用部位的维修保障是物业管理的核心职责之一,而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批与费用承担往往涉及业主、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等多方权责。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绿地某某公寓业主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明确了业委会履职缺位时维修费用的承担规则,为同类案件中物业公司垫付费用后的追偿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本案揭示了业委会换届交接不畅、紧急维修流程缺失等现实问题,也凸显了物业公司在维护小区公共利益过程中的权责边界。通过剖析本案的裁判规则和实务启示,有助于规范业委会的履职行为,平衡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利益关系。


案情回顾

业委会停摆引发的维修费用追偿纠纷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维修费用追偿权纠纷,核心在于业委会换届期间因履职缺位导致维修费用未能及时结算,物业公司垫付后向业委会追偿的法律责任认定。案件时间跨度涉及两届业委会交接,案情因程序瑕疵与事实认定争议而凸显复杂性。
1
物业服务合同与维修责任约定
(2016年)
2016年7月,某某物业上海分公司(原告)与绿地某某公寓业主大会、业委会(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不含500元以上单项维修费用及中修、大修费用,该类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公司需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动用维修资金;如物业公司未按批准方案实施,导致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 此外,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明确:维修资金使用需经业主小组申请、业委会备案、业主大会表决(专有部分占比过2/3且人数过2/3同意)等程序。
2
业委会停摆与维修工程实施(2016-2018年)
2016年10月,原告与案外人XX公司签订《绿地某某小区防水工程合同》,约定由XX公司承接小区防水及公区维修,工程款从经营性收入或维修资金支付,物业公司不承担垫资义务。 2017年5月,第二届业委会集体辞职,至2018年2月第三届业委会成立期间,小区业委会长期处于停摆状态,未进行有效交接。在此期间,XX公司完成89项维修工程(2016年12月-2018年1月),产生费用914,509.88元,但因业委会缺位未办理维修资金审批手续。
3
费用确认与追偿过程
(2019-2021年)
2019年1月,原告向第三届业委会出具《确认函》,载明上届业委会停摆期间未结算维修费用921,313.93元,请求确认。第三届业委会主任项某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情况属实”。 同年,XX公司因未收到工程款起诉原告,法院判决原告支付921,313.93元。2020年1月,原告履行判决义务后,向被告提起追偿诉讼,主张支付垫付的工程款及利息。 被告抗辩认为:维修项目存在程序瑕疵(无业委会审批、未达业主表决比例)、部分工程虚假或重复,且原告与XX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故拒绝支付。


法院裁判要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裁判要点:
1
维修事实的合法性认定
法院对88份维修单(原件经前案核对)进行审查,确认:维修项目均为小区共用部位(如防水、公区设施),属于业主共同利益范畴;每份维修单包含工作联系单、报修单、验收单及照片,能够证明工程实际实施且验收合格;虽87份维修单无业委会审批,但系因第二届业委会停摆导致,并非物业公司过错。
2
业委会的责任归属
法院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认定:第三届业委会在《确认函》中签字盖章的行为,构成对维修事实及费用的追认,具有法律约束力;业委会停摆期间,维修资金审批程序无法履行的过错在被告(业委会未及时履职),而非原告;紧急维修(如渗水维修)若因程序停滞不予处理,将损害业主根本利益,物业公司先行组织维修具有合理性。
3
追偿权的成立与范围
法院支持原告的追偿请求,理由如下:维修费用属于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负有办理审批及支付的义务;原告垫付费用系因被告履职缺位,且已通过生效判决确认债务真实性;利息损失应从原告实际垫付次日(2020年1月11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14,509.88元及相应利息。


实务启示

本案对小区维修资金管理、业委会履职及物业公司操作均具有重要启示:
1
业委会应规范换届交接与
紧急履职机制
建立换届交接清单,明确未结维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核心事项(本案因未交接导致争议);制定紧急维修预案,在业委会停摆时委托居委会或临时小组代行审批权,避免程序停滞;对前任遗留问题,应通过核查维修记录、现场复核等方式及时确认,避免草率签字追认后引发纠纷。
2
物业公司应强化维修流程的
证据留存
对紧急维修,需同步留存报修记录、业主签字确认单、现场照片及验收凭证,证明维修必要性与真实性;业委会缺位时,可书面催告居委会或房管部门介入协调,留存催告记录作为免责依据;签订维修合同时明确“费用最终由业主承担”,避免承担垫资义务,本案中原告合同约定“不承担垫资”仍被判垫付,系因法院优先保护业主公共利益。
3
维修资金使用的程序瑕疵救济
对业委会停摆导致的程序缺失,可援引“紧急避险”原则,证明维修系为避免业主更大损失(如本案防水维修防止房屋结构损坏);事后应及时补办业主追认手续,通过公示维修项目、费用明细,争取多数业主认可,降低追偿风险;区分“程序瑕疵”与“实体违法”:若维修项目真实且符合业主利益,程序瑕疵可通过追认补正(如本案法院认可第三届业委会的确认效力),但虚构维修或超范围施工将无法免责。


结语

以权责平衡保障小区维修顺畅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司法对业主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同时也警示业委会需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小区维修不仅关乎居住质量,更涉及多方权责的平衡:业委会应守好“审批关”,物业公司应把好“实施关”,业主应积极参与“监督关”。 唯有通过完善应急机制、规范程序衔接、明确责任划分,才能避免因治理缺位导致维修停滞或纠纷频发,让专项维修资金真正成为小区公共利益的“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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