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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假如你是法官|一场和法官的实务交流:亲属全都拒绝监护,到底能不能强制指定?

转自: 2026-09-30 14:14:35

标签:# 老养残 #成年监护 #家事实务 #民法典


刚刚和一位法官交流了一个非常扎心的监护相关真实办案场景,听完之后我也陷入两难,想把这个现实难题抛给大家:如果你是承办法官,你会怎么判?

��还原案情

一位老年母亲,已经失智失能,丈夫早已过世。她还有一名患有精神障碍的成年儿子,母子二人都住在精卫中心。因为无力承担住院护理费,由精卫中心作为法律规定的 “有关组织”,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案件进到指定监护环节,法官通知老人尚在世的兄弟姐妹,也就是法定第二顺序的近亲属到庭。

兄弟姐妹坦诚:如果仅仅是照料这位老母亲,大家尚且可以考虑。但现实是,这位母亲身后,还有一位患有精神障碍的儿子。一旦出任老人的监护人,未来还要接续照看这个精神障碍的晚辈,照护周期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这个家庭财产状况很现实:家里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几乎没有可支配的现金。承办法官几番释明之后,所有兄弟姐妹全部明确表示,不愿意担任老人的监护人。

但客观上,他们是老母亲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未来并不排除继承这套房产的可能性。

案子上了审委会讨论,争议焦点只有一个:

A:可以强制指定老人的兄弟姐妹,作为这位失智老人的监护人。

B:不可以强制指定,应当越过亲属,由居委会、民政部门承担公职监护兜底。


选 A,还是选 B?

实务里的两派观点,出发点全都是保护老人,却走向完全不同的结论

✅观点一:不应当强制指定明确拒绝的近亲属(多数家事法官倾向)

监护,是高度人身属性的法定职责,绝不只是一份继承的权利。它意味着长年累月的医疗签字、照护决策、财产管理,还要接续处理精神障碍晚辈后续终身安置,责任重、风险高。

就算法院一纸判决书强行把监护身份判给明确拒绝的兄弟姐妹,人心是强制不来的。当事人主观上完全抵触,现实中很难依靠拘留、罚款,逼迫普通公民日复一日去履行几十年的照护义务。最后只会形成 “名义上是监护人,实际什么都不做”,监护名义上有了,被监护人依旧处于监护悬空,反而损害老人的切身利益。

血缘,不等于可以强制把沉重终身负担,强加给没有感情基础、主观坚决抗拒的普通人。

那是不是亲属拒绝,就拿他们毫无办法?当然也不是。

权利义务应当对等。依据《民法典》1130 条,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也就是说:可以不强迫他来当监护人,但是未来分割遗产的时候,可以对拒不履行监护义务、还随意对监护工作指手画脚的继承人依法予以少分,实现权责匹配。

前一阵见诸报端的一个案例,就遇到过同类困境:孤老摔倒失智,有继承权的近亲属全部拒绝担任监护人,却又期待继承遗产,还对居委会照护方案指手画脚,要求少花钱。最后是在法院、民政、街道多部门联动下,指定居委会作为公职监护人。通过信托实现 “居委负责人身决策,信托管钱,公证处监察”,隔离基层 “既管人又管钱” 的巨大风险,遗产优先全部用于老人照护开支,剩余部分才交由继承人分割。

⚠️观点二:不能轻易跳过法定顺位,不强制会加重公共治理负担(民政、基层实务视角)

这一派的担忧也非常现实:

如果只要近亲属口头表示不愿意,法院就直接推给居委会、民政兜底,会不会形成示范效应?

一旦有能力的亲属纷纷甩手,而我们国内社会监护行业还处在培育阶段,很多家庭拿不出钱购买社会组织监护服务,大量个案全部压向基层。居委会人手有限、财政资源有限,公共财政、基层人力兜得住这么多类似的家庭吗?

公共资源也不是无限的,本质上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

持这个观点的法官认为:法律规定了近亲属监护顺位,代表对应的法定义务,不能仅凭一句主观不愿意就直接免除。

办案当中应当先充分释明法律后果,甄别拒绝的真实原因:是身体、经济客观无力承担,还是单纯主观上想逃避责任。如果只是主观推诿,应当释明拒不履职会面临撤销监护资格、承担侵权赔偿的法律后果;只有劝导之后仍然坚决拒绝,客观上确实没有履职条件,才考虑启用公职监护兜底。

更深一层的现实拷问:拒绝监护,那就直接剥夺继承权、遗产全部收归国有吗?

很多人朴素的想法:既然不肯出来做监护人,那就别想继承财产,遗产直接收归国有,一了百了。

但在真实办案当中,这条路同样会带来沉重的社会治理成本。

第一,单纯 “拒绝担任监护人” 并不等于民法典规定的遗弃、虐待被继承人,并不直接触发继承权完全丧失的法定情形,直接判决剥夺继承权缺少明确法条支撑。法律给到的工具是 “可以少分”,而非直接不分。

第二,遗产收归国有,不等于万事大吉。按照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就要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燕西和团队代理的民政部门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案件中深有体会:民政要做公告、梳理债权债务、清点财产、处置房产、清偿债务,整套流程耗时漫长,人力成本巨大。哪怕遗产金额并不高,也要投入大量行政资源,这些全部都是公共治理成本,是纳税人的血汗。

有时候算一笔现实账:如果继承人愿意继承剩余遗产,反而可以减少公共财政投入;全部推给国家接管,社会治理成本反而更高。

所以现实不是简单的 “要么强制亲属上,要么直接收归国有” 二元选择题。

��一点感悟:没有完美的选项,各方都在尽力担当

做社情民意、写对策建议的时候,我们常常很容易站在外部视角,给出理想化的建议:法院该怎么判、民政该怎么做、居委会该怎么做。

但真正扎进实务才会看见:现在不管是法院、民政、居委会,很多一线工作人员其实都愿意跨前一步主动担当。可现实案件是错综复杂的,很多问题并不是法条写清楚就能够一键解决。

做监护、遗产管理人,做得多,争议也多。

就像46岁蒋女士的案件,居委会出面为无子女的当事人购置墓地、缴纳多年管理费,网上同样会出现两种声音:有人赞扬人性温度,也有人会质疑凭什么花这笔钱。做也挨评,不做也挨评。

监护制度的理想状态,当然是家庭尽其责、社会补缺口、国家守底线。但落到一个个活生生的“老养残” 个案,常常处处都是两难。

✨写在最后

回到开篇的问题,如果是你,你会选择 A 还是 B?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当然,最好的结局,永远是风险前置:趁意识尚清晰,提前做好意定监护、特殊需要信托的规划,不要等到失智失能之后,把难题全部扔给法院和基层。

本文仅为实务交流探讨,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