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起诉侵犯肖像权,为什么胡歌赢了官司,鞠婧祎却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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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16:50:00

昨天,有律师晒出一份“律师声明”,透露某餐饮公司擅自使用胡歌照片为旗下餐饮品牌宣传,目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公司需向胡歌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10万元。

几乎与此同时,鞠婧祎起诉某位博主分析造型的文章中使用她的照片作为配图,上海金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鞠婧祎要求赔偿40万元等全部诉求。

同样涉及明星“肖像权”,两起差不多时间判决的官司为何结果完全不同?

据相关律师介绍:“侵犯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关键要看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按照目前仍在有效期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据了解,胡歌一案中,有粉丝率先发现胡歌的肖像被用于相关餐饮企业的宣传广告牌。随后,胡歌方起诉相关公司和连锁店铺。根据这份律师声明,除金山法院一审判决胡歌胜诉之外,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同样一审判决该公司道歉并赔偿胡歌各项损失10万元。此外,苏州虎丘区法院、工业园区法院及太仓市法院管辖的三起案件已立案,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

相关律师分析:“胡歌一案的脉络相对清晰,该餐饮企业用胡歌的肖像进行宣传,这是典型的为了‘以营利为目的’。”

不过同样以“肖像权”起诉的鞠婧祎,案件就复杂了些。

原告方晒出的判决书上写到:“原告作为演艺圈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就其公开发布的照片进行评价理应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被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文章,虽未经原告同意并使用其肖像,但并未对原告的肖像进行任何丑化、贬损,且于庭审前已经删除。因此,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肖像权,本院难以认同,相应的赔偿项目亦无评判需要。”

但据一些曾经看过这篇微信文章的网友称,该文章除了分析明星的发型造型,还在文中附有部分美发产品介绍,甚至包括价格等信息。按照目前微信公众号的生存模式,这样的文章难免有广告、“带货”之嫌。

被告方王某某曾在法庭上辩解,称“公司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来使用鞠某某的形象”“文章中的图片都是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获取的照片,没有贬损和丑化”“也没有商品、店铺的链接”。

“一些微信公众号的文章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广告存在一定的争议。”据相关律师介绍,根据《广告法》的界定,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但目前很多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往往信息与产品介绍混合,提供的信息内容有其独立价值。涉案公号的文章即使提供了包括价格在内的商品信息,也不一定能被界定为广告:“相比之下,胡歌的照片是直接被做成了店外的招牌广告,但鞠婧祎的照片却是网民在分析明星妆发时所使用,未必够得上直接用于商业用途,在现实中举证使用照片与营利目的的关系比较难。”

随着微信公号、短视频等融媒体模式兴起,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重心正悄然发生变化。2016年,“葛优躺”被旅行网站用在微博上,葛优方起诉获胜。明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也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进一步加强法律保护。

栏目主编:施晨露 本文作者:简工博 文字编辑:简工博 题图来源:新华社(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