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500万元谋私利!昆明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昌宏案件细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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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19:03:05

近日,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被告人昌宏的起诉书。

▲网站截图

起诉书显示:昌宏,男,1976年出生,汉族,函授研究生,昆明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昌宏(正处级)。

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经玉溪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受贿罪,2020年5月11日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玉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玉溪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犯罪事实

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昌宏违反规定,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以李某甲的名义,共同出资与禄劝县**所属的云南省昆明市**总公司禄劝**分公司(后更名为云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以下简称:禄劝*甲公司)合伙经营禄劝**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劝*乙公司)。

其间,禄劝*乙公司将部分营业收入存入李某甲及其妻子缪某某个人银行账户管理使用,昌宏安排负责禄劝*乙公司经营管理的钟某某 (另案处理)从禄劝*乙公司的经营收入中截留部分资金另行保管使用。

2014年12月,被告人昌宏利用担任禄劝县公安局**的职务便利,安排钟某某使用截留资金共计人民币457566.6元,购买了一辆本田讴歌RDX汽车并落户(号牌云AP9P32)在李某甲名下供昌宏使用。

2017年1月,昌宏安排钟某某将该车出售,售车款人民币26.5万元,钟某某私自留存5.5万元后,余款由昌宏分得4万元,李某甲分得9万元,钟某某分得8万元。

二、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昌宏利用担任禄劝县公安局**的职务便利,安排禄劝县公安局下属企业禄劝*甲公司经理李某乙将禄劝*甲公司的公款人民币500万元转入其同学张某某的岳父高某甲个人账户,作为高某甲等人在禄劝*甲公司工程投标中的保证金使用。2012年8月1日,高某甲归还该笔借款。

三、行贿犯罪事实

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昌宏为感谢时任昆明市公安局**赵某某(另案处理)在其职务晋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在赵**办公室送给赵**现金人民币20万元。

四、受贿犯罪事实

2012年4月,被告人昌宏利用担任禄劝县公安局**的职务便利,受其同学张某某(另案处理)请托,将禄劝县公安局******两个工程项目交由张某某妻子高某乙等人承建,并为对方提供资金帮助。

2015年5月的一天,昌宏在其家中非法收受张某某为感谢其帮忙而送给的存有人民币78582.14元的农村信用社存折、身份证及密码纸条。2018年3月10日,昌宏将该存折上的本息共计人民币79365元取用。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昌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457566.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昌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500万元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昌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昌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人民币78582.14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昌宏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昌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行贿的罪行,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的罪行,对其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行贿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昌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昌宏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前,2020年7月8日,据云南省检察院消息,昆明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昌宏(正处级)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受贿罪一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昌宏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玉溪市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昌宏担任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人员以财物,依法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栏目主编:秦红 本文作者: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文字编辑:宋慧 题图来源:图虫创意 图片编辑:项建英